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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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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审议通过《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办法》围绕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同时,进一步拓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渠道,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和复议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定政府可以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授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调解;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建立和推行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 为保障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运行,《办法》对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衔接协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主动对接基层治理服务中心,开展分析研判、协同流转、协调督办等工作。同时,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分流阀”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构建相互衔接联动的“大化解”工作格局。 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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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强化立法保障力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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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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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审议通过《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办法》围绕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同时,进一步拓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渠道,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和复议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定政府可以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授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调解;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建立和推行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 为保障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运行,《办法》对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衔接协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主动对接基层治理服务中心,开展分析研判、协同流转、协调督办等工作。同时,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分流阀”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构建相互衔接联动的“大化解”工作格局。 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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