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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重点领域用频需求规划保障

( 2024-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范瑞恒

  新修订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36条,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有必要对原《条例》作出修订,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制度规范,为全面提升无线电管理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电磁空间安全、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规定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编制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区域无线电管理协作,明确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无线电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促进无线电管理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区域无线电管理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出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重点领域用频需求的规划保障,规定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内容,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用频需求的保障,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领域用频需求。发挥无线电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加强无线电技术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政务效率提升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天津市智慧港口建设和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无线电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对损坏、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妨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以保障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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