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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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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至3%。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指出,目前,沈阳市气象预报预警能力不足、灾害防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须因地制宜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努力构建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现代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体系,提升气象服务的保障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条例》共8章44条,结构设置为总则、预防、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明确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龙卷、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在上位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冰冻和龙卷两种气象灾害,符合沈阳市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 为了避免项目选址不科学导致的“先天不足”,《条例》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特定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为项目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的转变,《条例》突出以防为主,单设“隐患排查治理”一章,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同时规定各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 《条例》重视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规定要做好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指数保险等各类灾害性保险产品。 同时,《条例》就完善预报预警体系作出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气象信息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 此外,《条例》就应急处置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停课、停运、停工、停产、停业等,确保应急处置快速高效、科学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强化了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对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沈阳市气象局局长陈洪伟说。 谈及如何推动做好《条例》贯彻实施,陈洪伟表示,一是制定配套政策。根据《条例》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具体、详细、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补充,确保《条例》内容得以贯彻实施;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三是发挥督导检查作用。充分发挥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导检查,保证《条例》可操作、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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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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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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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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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至3%。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指出,目前,沈阳市气象预报预警能力不足、灾害防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须因地制宜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努力构建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现代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体系,提升气象服务的保障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条例》共8章44条,结构设置为总则、预防、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明确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龙卷、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在上位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冰冻和龙卷两种气象灾害,符合沈阳市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 为了避免项目选址不科学导致的“先天不足”,《条例》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特定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为项目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的转变,《条例》突出以防为主,单设“隐患排查治理”一章,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同时规定各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 《条例》重视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规定要做好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指数保险等各类灾害性保险产品。 同时,《条例》就完善预报预警体系作出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气象信息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 此外,《条例》就应急处置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停课、停运、停工、停产、停业等,确保应急处置快速高效、科学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强化了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对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沈阳市气象局局长陈洪伟说。 谈及如何推动做好《条例》贯彻实施,陈洪伟表示,一是制定配套政策。根据《条例》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具体、详细、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补充,确保《条例》内容得以贯彻实施;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三是发挥督导检查作用。充分发挥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导检查,保证《条例》可操作、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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