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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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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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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运用类型思维方法

刘柳谈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应当运用类型思维方法

( 2024-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基于类型思维方法纾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网络暴力行为常常让受害者无处可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各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然而,网络暴力不一定是与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挂钩,它可以是借助网络效应的故意伤害行为,还可以是网络恐吓、网络骚扰与网络跟踪行为,这些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并未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目前,网络暴力概念在法律规范中呈现封闭式特征,过于精确地描述网络暴力行为并将之与部门法对应的方式,难以应对风险社会中网络暴力行为的发展。
  基于概念思维的网络暴力规制囿于封闭性概念之中,无法将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暴力类型予以准确描述,存在封闭式网络暴力概念难以涵摄新兴网络暴力事实,无法应对纷繁多变的行为事实;分类式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责任配置失衡,导致网络暴力法律惩戒力度偏轻;区隔性网络暴力概念割裂法的体系性,造成法法衔接困境等问题。域外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是将网络欺凌、网络骚扰与网络跟踪进行类型化描述,并通过立法修改与司法判例将类型归于法条之中。这种类型思维指导的法律规制方法可以为我国借鉴。
  类型化思维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学方法论,被普遍地运用于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应当运用类型思维方法,通过类型“核心意义”进行客观解释,将立法者的目的解释转换为法的目的解释。同时,在规范完善方面,不仅应当出台专门立法,还应基于类型思维增设网络跟踪罪等罪名以及相应的前置法规定,将恐吓、威胁、跟踪等行为归入法律评价中,构造阶梯化的法律责任,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适时、适当调整法律权利义务与权力责任规范内容,以此实现实质正义。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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