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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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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谈以比例原则审查税收核定行为是否合理——
须确立税收核定的立法目的何在

( 2024-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广州大学法学院黄卫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税收核定规制路径回归:比例原则的逻辑导向及司法适用向度》的文章中指出:
  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后,税务机关依职权确认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为防止税款流失以及保障其他纳税人合法权益。税收核定制度具有相对合理性,是在其他征税方法无法达成准确征税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同时,税收核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对纳税人协力义务违反的惩罚,这就决定了税收核定应当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证据法则抑或征税方法,这与作为认定事实方法的推定课税具有本质差别。
  比例原则着眼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衡平,涉及法律应当实现的目的,也涉及用于实现目的之手段。以此检验税收核定合法性、合理性,可达到保障国家税收和维护其他诚信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税务机关发动税收核定各种考量因素均须在判断过程中充分展开,必须能够被比例原则的审查撑托,从而产生逻辑上的递归效应,借此规避税收执法领域“惩罚过剩”的现象,约束税收执法权,达成税收执法权的合理配置。
  以比例原则审查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行为是否合理,须遵循“两阶段审查”:第一阶段要确立税收核定的立法目的何在,审查税收核定的手段所要达成目的的合法性。该阶段为比例原则审查适用的预备阶段。第二阶段要用比例原则项下的三个子原则检验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联。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必须有助于目的实现,其从客观立场来决定手段的取舍问题,是利用经验式的因果律,寻求适合达成目的的手段;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数种手段中侵害最小,其着重各种手段的比较与选择,税收核定对目的达成有其必要,须斟酌个案,尽可能选择对纳税人及第三人权利最少损害方式为之;均衡性原则要求在冲突的法益中取得一个正面的结果,其采取一种策略性倾斜,以调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过于悬殊的实力对比,这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优先且兼顾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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