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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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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褚婧一在《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吗?》的文章中指出: 伴随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覆盖以及智慧家居的不断普及,面部图像被越来越多的公、私主体采集与存储。加之,当下以身份识别和验证为主要功能的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使用,虽不可否认这一技术所带来的便利,但其对于作为生物样本的人脸、人脸数字化而成的面部图像以及基于面部图像分析生成的面部识别模型都带来一定程度的生物隐私风险。 在数字人脸时代,人脸照片成为数字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脸照片信息成为数字参与的重要内容。伴随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围绕人脸照片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以深度伪造为代表的数字人脸操纵更是引发了严重的生物隐私风险。为保护信息主体的生物隐私权益,规范生物技术使用者的信息处理行为,以人脸照片为代表的面部图像的信息属性亟待厘定,争议焦点在于人脸照片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关系。 基于生物识别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叉重合关系,有必要对生物识别信息建立起单独的保护机制,并在人工智能立法的背景下探索依据系统内信息属性对人脸识别展开规制的新路径。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由范围、技术与功能三要素构成。在人脸识别等第一代生物识别技术背景下,生物识别信息的范围要素是指“与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有关”,技术要素为“经由识别或验证技术处理”,功能要素是“能够实现对自然人的已识别”。以情感计算和生物特征分类技术为代表的第二代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将扩展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即范围要素扩展至生物信号、技术要素加入了探测与分类技术、功能要素则新纳入可识别标准。对作为一般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技术要素是判断其能否归入生物识别信息的标准。在当下,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识别、验证技术展开生物比对活动的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在将来,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探测、分类技术的人脸照片,也应归属于广义的生物识别信息。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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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婧一谈人脸照片能否归入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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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信息的技术要素是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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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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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褚婧一在《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吗?》的文章中指出: 伴随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覆盖以及智慧家居的不断普及,面部图像被越来越多的公、私主体采集与存储。加之,当下以身份识别和验证为主要功能的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使用,虽不可否认这一技术所带来的便利,但其对于作为生物样本的人脸、人脸数字化而成的面部图像以及基于面部图像分析生成的面部识别模型都带来一定程度的生物隐私风险。 在数字人脸时代,人脸照片成为数字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脸照片信息成为数字参与的重要内容。伴随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围绕人脸照片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以深度伪造为代表的数字人脸操纵更是引发了严重的生物隐私风险。为保护信息主体的生物隐私权益,规范生物技术使用者的信息处理行为,以人脸照片为代表的面部图像的信息属性亟待厘定,争议焦点在于人脸照片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关系。 基于生物识别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叉重合关系,有必要对生物识别信息建立起单独的保护机制,并在人工智能立法的背景下探索依据系统内信息属性对人脸识别展开规制的新路径。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由范围、技术与功能三要素构成。在人脸识别等第一代生物识别技术背景下,生物识别信息的范围要素是指“与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有关”,技术要素为“经由识别或验证技术处理”,功能要素是“能够实现对自然人的已识别”。以情感计算和生物特征分类技术为代表的第二代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将扩展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即范围要素扩展至生物信号、技术要素加入了探测与分类技术、功能要素则新纳入可识别标准。对作为一般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技术要素是判断其能否归入生物识别信息的标准。在当下,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识别、验证技术展开生物比对活动的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在将来,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探测、分类技术的人脸照片,也应归属于广义的生物识别信息。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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