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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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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詹建红在《当代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侦查的行为规制主义路径:理念检视与规则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侦查中大数据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展,大数据技术日益融入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演化为以“大数据侦查技术”为指代的集成化应用模式,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侦查范式:大数据侦查。这种侦查范式的核心做法是,通过大规模网络传感系统、云存储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结合,将侦查的空间、对象及手段量化为计算机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 时至今日,大数据侦查的功能范畴已经超越了早期的犯罪趋势预测、区域警力分配,基本涵盖了从犯罪线索发现到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证据收集、侦查决策辅助的方方面面,不仅使得侦查活动的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还使得侦查活动的程序性控制体系暴露出结构性缺陷。面对这些挑战,以令状审查主义和权利保障主义为主导理念的传统控制路径,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陷入了制度困局,而法律保留主义的控制主张也难以接受逻辑自洽性的检视。 解决程序性控制问题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司法审查、权利强化或法律保留,而是在于功能保留,将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实施强度等技术行为要件作为规制的核心,以防止大数据技术中的支配性要素被随意利用,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中各主体间能够实现协同合作而又不至于偏离其应有的定位,避免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商业逻辑的混淆,此即行为规制主义的基本立场。 大数据侦查并不是一项单一的技术措施,而是一系列技术要素的组合。在行为规制主义的立场下,除需要对数据采集和利用等技术行为进行入口控制外,还应关注如何规范涉及数据采集和利用技术的程序流转过程,以促进相关技术的持续研发及应用的有序性。在当下,尤其需要重视对大数据侦查行为进行预防性规制,对于侦查机关采集相关数据的事后规制,则应遵循限制使用原则,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和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形外,侦查机关所采集的数据不能用于侦查以外的其他目的。循此思路,就有必要在秉持“目的明确”和“限制使用”的总体原则下,立足于数据的采集、利用和校验这三个重要环节,明确大数据侦查中的技术行为规则。在对数据采集行为进行概念整合的基础上,围绕权利保障和外源控制确立数据采集控制规则,围绕分级控制和技术边界确立数据利用限缩规则,围绕真实性保障和可靠性保障确立数据内容校验规则,同时强化程序环节的动态控制和改进违法侦查的制裁逻辑,以实现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体系的同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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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红谈明确大数据侦查中的技术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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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足于数据的采集利用校验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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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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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詹建红在《当代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侦查的行为规制主义路径:理念检视与规则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侦查中大数据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展,大数据技术日益融入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演化为以“大数据侦查技术”为指代的集成化应用模式,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侦查范式:大数据侦查。这种侦查范式的核心做法是,通过大规模网络传感系统、云存储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结合,将侦查的空间、对象及手段量化为计算机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 时至今日,大数据侦查的功能范畴已经超越了早期的犯罪趋势预测、区域警力分配,基本涵盖了从犯罪线索发现到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证据收集、侦查决策辅助的方方面面,不仅使得侦查活动的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还使得侦查活动的程序性控制体系暴露出结构性缺陷。面对这些挑战,以令状审查主义和权利保障主义为主导理念的传统控制路径,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陷入了制度困局,而法律保留主义的控制主张也难以接受逻辑自洽性的检视。 解决程序性控制问题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司法审查、权利强化或法律保留,而是在于功能保留,将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实施强度等技术行为要件作为规制的核心,以防止大数据技术中的支配性要素被随意利用,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中各主体间能够实现协同合作而又不至于偏离其应有的定位,避免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商业逻辑的混淆,此即行为规制主义的基本立场。 大数据侦查并不是一项单一的技术措施,而是一系列技术要素的组合。在行为规制主义的立场下,除需要对数据采集和利用等技术行为进行入口控制外,还应关注如何规范涉及数据采集和利用技术的程序流转过程,以促进相关技术的持续研发及应用的有序性。在当下,尤其需要重视对大数据侦查行为进行预防性规制,对于侦查机关采集相关数据的事后规制,则应遵循限制使用原则,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和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形外,侦查机关所采集的数据不能用于侦查以外的其他目的。循此思路,就有必要在秉持“目的明确”和“限制使用”的总体原则下,立足于数据的采集、利用和校验这三个重要环节,明确大数据侦查中的技术行为规则。在对数据采集行为进行概念整合的基础上,围绕权利保障和外源控制确立数据采集控制规则,围绕分级控制和技术边界确立数据利用限缩规则,围绕真实性保障和可靠性保障确立数据内容校验规则,同时强化程序环节的动态控制和改进违法侦查的制裁逻辑,以实现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体系的同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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