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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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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木华(120114196003100428):本院受理王钢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案,因你与本案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现本院依法将你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B50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马殿海:本院受理李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辽0115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刘二堡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美格奇服饰有限公司、王铁新、任化强:本院受理常州家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53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任化强、江阴市皖龙服饰有限公司、任啊龙:本院受理虞国兰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鹏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川1321执4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鹏程所有的位于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蜀北大道西延线金宇,中央奥城7幢11-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3)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12854号】住宅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丘永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祁成军:我院受理邢庚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9550元,并支付利息15602元,合计45152元;并以借款本金2955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2‰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田燕飞:本院受理魏蜀亮诉你与胡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胡贤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由你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田燕飞:本院受理魏蜀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任晓林:本院受理胥强诉你与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你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你们共同承担。现依法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安徽翼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千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苏0281财保5413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281民初173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江阴鸿裕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李仙英类个人破产程序一案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李仙英债权人: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苏0507执个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受理李仙英类个人破产程序一案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7执个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李仙英管理人。请你(你单位)在2025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栋1001室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玲、黄柳青,联系电话:18019200107、15106201585)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清偿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清偿无权要求补充清偿,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1月17日15时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召开或者由管理人会前另行通知,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债权申报的具体材料可联系以上律师索取。
  特此通知!
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2日
拟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公告
王敏婷: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合伙人,并决议与你正式解除聘用关系。经查,你至今已超过6个月未被我市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第(四)款规定,本机关拟依法上报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4418201211024131。依行政许可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清远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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