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4-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6/7中缝
  王少松:本院受理的张恒诉王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盐城沪申机械铸造厂:本院受理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应急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盐城沪申机械铸造厂非诉申请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25行审28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苏盐都)应急罚[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盐城沪申机械铸造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8646号 王荣生、郑彩孟:本院审理谢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运达(2024)浙0382民初[8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12786号 湖北鑫耀德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昌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聪:本院受理原告国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95399.10元及利息(以4195399.1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20000元;3.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0元;4.被告叶红对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7.案件受理费512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848元。由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8936元(其中46323元由被告叶红与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邢台盛安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郭朝辉、负责人宋华杰:经查实你(单位)拖欠威县梨园屯煤改电项目郭保雷、王玉亮等20人工资700630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0日17时前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并本人以书面形式报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地址:威县光明路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7室,联系电话0319-6156969)。如果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遗失声明
  本人陈璐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北京市汉和(宿迁)律师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13202311650028。
  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