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5/8中缝 徐宏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162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15379.43元;二、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担保费199.20元;三、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5129.3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徐宏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甘青松、彭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点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包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利、任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点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晏宏学:本院受理达娃诉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周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周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周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军支付报酬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加处罚款决定催告书 平自然资加罚催字【2024】01号 河南轩翔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轩翔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20年4月16日在平顶山市凌云路北段路东建设云栖公馆项目1#楼、2#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10号),并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2022年11月3日贵公司提出延期缴纳罚金申请并写出承诺书,2022年11月15日我局做出《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延字【2022】2号),延期6个月,延期至2023年5月3日。由于资金困难,2023年4月19日贵公司再次提出延期缴纳罚金申请并写出承诺书,2023年4月26日我局做出《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延字【2023】01号),延期6个月,延期至2023年11月3日。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3月12日我局做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加罚字【202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加处罚款金额614789元的行政处罚。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红阳 电话:0375-3386122 地址:平顶山市祥云路6号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告专栏
|
|
|
|
( 2024-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5/8中缝 徐宏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162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15379.43元;二、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担保费199.20元;三、被告徐宏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5129.3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徐宏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甘青松、彭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点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包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利、任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6日9点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晏宏学:本院受理达娃诉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周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周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周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军支付报酬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加处罚款决定催告书 平自然资加罚催字【2024】01号 河南轩翔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轩翔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20年4月16日在平顶山市凌云路北段路东建设云栖公馆项目1#楼、2#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10号),并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2022年11月3日贵公司提出延期缴纳罚金申请并写出承诺书,2022年11月15日我局做出《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延字【2022】2号),延期6个月,延期至2023年5月3日。由于资金困难,2023年4月19日贵公司再次提出延期缴纳罚金申请并写出承诺书,2023年4月26日我局做出《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延字【2023】01号),延期6个月,延期至2023年11月3日。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3月12日我局做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平自然资加罚字【202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加处罚款金额614789元的行政处罚。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红阳 电话:0375-3386122 地址:平顶山市祥云路6号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