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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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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雯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 《条例》共8章60条,围绕工作机制、风险防控、重点治理、共建共治、督导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是河北省平安建设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也是一部既体现河北特色又符合时代特征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施行,将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明晰各方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更加丰富多样,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各方面,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对依法开展平安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以法治方式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稳定。”马桂旺说。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条例》规定,平安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规定河北省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平安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突发事件处置、社会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协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其他周边省份和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完善风险联防、治理联动、问题联治的区域安全发展机制,共同推进平安建设。 主动防范风险 源头治理是预防重大社会矛盾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从源头减少矛盾风险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及时排查处理治安隐患。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平台与各类社会治理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 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机制,明确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完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管控闭环。 回应群众关切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高效协同的重大安保指挥体系,优化环京、环省、省内安保工作整体布局。学校、医院、车站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整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建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经常性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防范极端案(事)件发生;建立健全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 此外,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维护网络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加强对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鼓励社会参与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条例》明确应当健全中心运行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强化组织调度,协调推动社会风险防控、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同时,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应急管理等各类资源,建立健全网格员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编制职责清单,提供相应保障。网格员应当履行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规宣传等职责,落实其他平安建设工作任务。 平安建设工作持续向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小区、平安家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实现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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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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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安底色”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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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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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雯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施行。 《条例》共8章60条,围绕工作机制、风险防控、重点治理、共建共治、督导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是河北省平安建设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也是一部既体现河北特色又符合时代特征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施行,将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明晰各方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更加丰富多样,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各方面,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对依法开展平安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以法治方式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稳定。”马桂旺说。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条例》规定,平安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规定河北省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平安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突发事件处置、社会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协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其他周边省份和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完善风险联防、治理联动、问题联治的区域安全发展机制,共同推进平安建设。 主动防范风险 源头治理是预防重大社会矛盾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从源头减少矛盾风险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及时排查处理治安隐患。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平台与各类社会治理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 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机制,明确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完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管控闭环。 回应群众关切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高效协同的重大安保指挥体系,优化环京、环省、省内安保工作整体布局。学校、医院、车站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整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建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经常性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防范极端案(事)件发生;建立健全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 此外,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维护网络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加强对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鼓励社会参与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条例》明确应当健全中心运行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强化组织调度,协调推动社会风险防控、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同时,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应急管理等各类资源,建立健全网格员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编制职责清单,提供相应保障。网格员应当履行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规宣传等职责,落实其他平安建设工作任务。 平安建设工作持续向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小区、平安家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实现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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