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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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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应从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予以改进
· 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采取相应对策
· 略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三个基本观念
·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流与融合
· 淳化失猪

李扬谈消除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痛点——
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采取相应对策

( 2024-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痛点及其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新质生产力是指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下,形成的具有全新特征和内涵的生产力形态。它强调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模式转变,激发出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新质生产力具有技术驱动、创新引领、高效协同、可持续性等特征。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和发展,是中国经济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新时代背景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模式转变,新质生产力将为中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总结新质生产力的特征可以发现,其核心在于高品质的创新创造及其成果的高效率运用。新质生产力的重点发展领域和关键发展措施,无不围绕该核心要求在谋篇布局。知识产权是高品质创新创造及其成果高效率运用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要素。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失去最基本的发展动力。
  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痛点。要消除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痛点,司法机关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采取相应对策。实体法层面的对策包括:其一,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将惩罚性赔偿降格为填平性赔偿适用;其二,准确适用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将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往前推进一小步;其三,理性对待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坚持体系化保护思维;其四,加大专利、商标无效宣告力度,确保专利、商标授权的质量;其五,加大权利无效抗辩、权利滥用抗辩的适用力度,大力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程序法层面的对策包括:其一,涉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坚持互联网思维;其二,应当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其三,充分发挥举证妨碍制度的作用,减轻知识产权人的举证责任。为了将这些应对措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标杆性判决,为各个地方法院提供审判指引。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要充分发挥标杆性案例的引领作用。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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