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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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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延治璋 古丽努尔·如孜
“原告、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正在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半个小时左右,在交通法庭法官买买提·吐尔逊、人民调解员艾力·亚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小凤组成的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与被告就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今年以来调解结案的第229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肖鲁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流量、车流量、物流量快速增长,巴楚县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加。为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激增的现实情况,2019年4月25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在交警大队揭牌成立了交通法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启动“减讼快处”模式。 巴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张宇介绍说,以往,群众遇到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跑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还要到法院立案诉讼、申请执行,整个流程耗时较长。将法庭“搬”进交警队,交通法庭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实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就地调解、就近立案审理,能够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我们法院就司法改革中构建专业化审判模式所做的尝试,是集中化、专业化处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先行先试,是统一裁判尺度、快速解决纠纷、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张宇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交通法庭加强了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指导帮助交警部门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由巴楚县法院对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立即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迅速由交通法庭介入继续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制发调解书,保险公司及时予以理赔;如果仍然调解不成功,则由法庭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全程式”服务。 “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法庭,在方便当事群众的同时,也有利于交通民警以及保险公司相关工作的高效快捷开展,特别是对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意义重大。”买买提·吐尔逊告诉记者。 他讲述了近期调解结案的一起案例。 不久前,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巴楚县境内行驶时,与排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排某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阿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排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阿某伤情为二级伤残,需要长期依赖护理。 后来,阿某将托某和排某起诉到交通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高达175.8万余元。 该案由交通法庭法官、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调解团队进行诉前调解。为了让阿某尽快拿到赔偿金得到及时救治,调解团队根据现实情况,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被告托某驾驶车辆交强险赔偿金18万余元给原告阿某,再由被告托某赔偿阿某各项损失40万元,排某赔偿阿某20万元,合计赔偿原告损失78万元。 “经过我们协调,其中的25万元赔偿款目前已打入原告阿某的账户,确保了其后续治疗的费用。”买买提·吐尔逊说。 数据显示,近5年来,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年平均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20件左右,调解率达91.5%,平均每件案件结案周期为3.6天。在所办结的案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占比达37.21%,为群众提供了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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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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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庭“搬”进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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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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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延治璋 古丽努尔·如孜
“原告、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正在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半个小时左右,在交通法庭法官买买提·吐尔逊、人民调解员艾力·亚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小凤组成的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与被告就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今年以来调解结案的第229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肖鲁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流量、车流量、物流量快速增长,巴楚县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加。为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激增的现实情况,2019年4月25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在交警大队揭牌成立了交通法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启动“减讼快处”模式。 巴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张宇介绍说,以往,群众遇到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跑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还要到法院立案诉讼、申请执行,整个流程耗时较长。将法庭“搬”进交警队,交通法庭与交警部门、人民调解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实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就地调解、就近立案审理,能够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我们法院就司法改革中构建专业化审判模式所做的尝试,是集中化、专业化处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先行先试,是统一裁判尺度、快速解决纠纷、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张宇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交通法庭加强了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指导帮助交警部门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由巴楚县法院对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立即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迅速由交通法庭介入继续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制发调解书,保险公司及时予以理赔;如果仍然调解不成功,则由法庭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全程式”服务。 “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法庭,在方便当事群众的同时,也有利于交通民警以及保险公司相关工作的高效快捷开展,特别是对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意义重大。”买买提·吐尔逊告诉记者。 他讲述了近期调解结案的一起案例。 不久前,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巴楚县境内行驶时,与排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排某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阿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排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阿某伤情为二级伤残,需要长期依赖护理。 后来,阿某将托某和排某起诉到交通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高达175.8万余元。 该案由交通法庭法官、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调解团队进行诉前调解。为了让阿某尽快拿到赔偿金得到及时救治,调解团队根据现实情况,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被告托某驾驶车辆交强险赔偿金18万余元给原告阿某,再由被告托某赔偿阿某各项损失40万元,排某赔偿阿某20万元,合计赔偿原告损失78万元。 “经过我们协调,其中的25万元赔偿款目前已打入原告阿某的账户,确保了其后续治疗的费用。”买买提·吐尔逊说。 数据显示,近5年来,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年平均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20件左右,调解率达91.5%,平均每件案件结案周期为3.6天。在所办结的案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占比达37.21%,为群众提供了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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