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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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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向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并在购房时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获得其无偿提供的精装修套餐。 交房后,某置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履行前述精装修义务,彭某某、雷某某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履行装修义务。 庭审中,某置业公司辩称当前公司财务困难,已经无力履行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以上赠与。 法院认为,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补充协议载明彭某某、雷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参加了某置业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某置业公司抗辩撤销该赠与,但该送精装活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而是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促销手段,精装修套餐活动很大程度上影响彭某某、雷某某的购房意向,故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随意撤销该类“赠送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于某置业公司撤销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强化开发商的诚信履约意识,对于维护诚实信用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中的买商品房赠装修就属于较为典型、常见的促销方式,而开发商作出的赠精装修的承诺常常会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该赠与行为与商品房交易紧密相关,不宜简单地认定为独立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以经营困难,无力为购房者进行精装修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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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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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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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向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并在购房时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获得其无偿提供的精装修套餐。 交房后,某置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履行前述精装修义务,彭某某、雷某某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履行装修义务。 庭审中,某置业公司辩称当前公司财务困难,已经无力履行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以上赠与。 法院认为,彭某某、雷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补充协议载明彭某某、雷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参加了某置业公司举办的“送精装大礼包”活动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某置业公司抗辩撤销该赠与,但该送精装活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而是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促销手段,精装修套餐活动很大程度上影响彭某某、雷某某的购房意向,故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精装修套餐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随意撤销该类“赠送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于某置业公司撤销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强化开发商的诚信履约意识,对于维护诚实信用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中的买商品房赠装修就属于较为典型、常见的促销方式,而开发商作出的赠精装修的承诺常常会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该赠与行为与商品房交易紧密相关,不宜简单地认定为独立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以经营困难,无力为购房者进行精装修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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