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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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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静在《法学》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同类财产混合私法调整的共有路径及其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现代生产呈现社会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同类商品成为人类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同类物的生产与交易成本更低,并且方便嗣后的使用、维修和更换。诸多同类物被无形化为账户所体现的数字,典型如货币与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电子化。数字是同质化的极端,可被任意地拆分、整合与计算。财产的同质化固然有助于经济活动的顺畅展开,但其容易引发财产混合现象与特定性困境,即无法依据某一财产的独有特征将之与其他财产区分开来。 同类财产之认定以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在同类财产混合中,所涉财产既可能因物权客体资格消灭而丧失特定性,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丧失特定性。权利人因财产无法被特定化而丧失“所有权”,陷入普通债权人的不利处境。为化解该问题,法律有必要引入(准)共有这一救济机制,通过混合财产的共有维持利益关系之平衡。同类财产混合引起按份共有,被混合财产的数量关系转化为共有份额关系。这既体现了物权法蕴含的公平理念,也不会影响经济效率。基于共有关系,被混合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分割共有财产迂回地达到“原物返还”的实际效果。更为重要的是,权利人能够以共有人的名义对抗司法保全、强制执行和破产。这一对抗效果具有正当性。 不过,混合财产共有会在一定程度上复杂化法律关系,尤其当占有人或控制者处分混合财产时。在这一情形,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值得保护,其因此不会受到共有的显著影响。由于混合财产共有具有临时性和救济性,故占有人或控制者的处分会导致权利人的份额发生浮动,进而让权利人能够继续通过分割“取回”同等数量的财产。份额浮动不仅能够简化法律关系,而且符合处分行为人的意思,并达致一个公允的结果。当剩余的混合财产少于应予返还的财产时,权利人能否在差额范围内请求处分相对人返还财产,取决于后者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在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的情形中,处分行为人所获对价可被视为代位物,权利人进而可就此主张“所有权”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效果在法政策上较为合理,但在教义学上存在诸多障碍。不论如何,被混合财产的权利人无法通过共有实现“原物返还”的,可依法针对混合财产占有人(控制者)或第三人主张债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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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谈同类财产混合引起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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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体现物权法的公平理念也不影响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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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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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静在《法学》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同类财产混合私法调整的共有路径及其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现代生产呈现社会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同类商品成为人类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同类物的生产与交易成本更低,并且方便嗣后的使用、维修和更换。诸多同类物被无形化为账户所体现的数字,典型如货币与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电子化。数字是同质化的极端,可被任意地拆分、整合与计算。财产的同质化固然有助于经济活动的顺畅展开,但其容易引发财产混合现象与特定性困境,即无法依据某一财产的独有特征将之与其他财产区分开来。 同类财产之认定以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在同类财产混合中,所涉财产既可能因物权客体资格消灭而丧失特定性,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丧失特定性。权利人因财产无法被特定化而丧失“所有权”,陷入普通债权人的不利处境。为化解该问题,法律有必要引入(准)共有这一救济机制,通过混合财产的共有维持利益关系之平衡。同类财产混合引起按份共有,被混合财产的数量关系转化为共有份额关系。这既体现了物权法蕴含的公平理念,也不会影响经济效率。基于共有关系,被混合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分割共有财产迂回地达到“原物返还”的实际效果。更为重要的是,权利人能够以共有人的名义对抗司法保全、强制执行和破产。这一对抗效果具有正当性。 不过,混合财产共有会在一定程度上复杂化法律关系,尤其当占有人或控制者处分混合财产时。在这一情形,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值得保护,其因此不会受到共有的显著影响。由于混合财产共有具有临时性和救济性,故占有人或控制者的处分会导致权利人的份额发生浮动,进而让权利人能够继续通过分割“取回”同等数量的财产。份额浮动不仅能够简化法律关系,而且符合处分行为人的意思,并达致一个公允的结果。当剩余的混合财产少于应予返还的财产时,权利人能否在差额范围内请求处分相对人返还财产,取决于后者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在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的情形中,处分行为人所获对价可被视为代位物,权利人进而可就此主张“所有权”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效果在法政策上较为合理,但在教义学上存在诸多障碍。不论如何,被混合财产的权利人无法通过共有实现“原物返还”的,可依法针对混合财产占有人(控制者)或第三人主张债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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