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蔡星月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算法规制:从规范规制到分层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现代法学运行于“规范—行为”的基本框架之中,它的逻辑起点在于以规范解释行为、以规范引导行为、以规范调整行为、以规范限定行为,进而将人的行为框定在规范体系内。这一认知逻辑的前提着眼于区分出规范世界与生活世界,建立两者的二元结构,使行为可以被规范所涵摄。法律,其根本用意在于规制生活世界中的人类行为,并通过这种规制技术建立起秩序。在机器学习崛起之后,算法参与到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成为决策系统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算法也逐渐成为规范规制的对象,如同人类行为一样,按照人类行为的逻辑予以同等适用。 以传统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算法,尤其以概念来限定算法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规范与算法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性与流畅的沟通性。因为,规范规定的是人类行为,而算法是一种机器决策,规范作为基于人类语言的文字表达,难以限定另一种基于机器语言的数字化表达。因此,算法规制的进深展开会遭遇文字之于数字的匹配与沟通难题的不断强化,这使得算法规制在算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横向维度上及现象层与隐藏层的纵向层级上呈现不同效能。建构算法规制的分层结构,将有利于我们对算法及其规制保持更为清醒的认知判断,发现算法规制的力量及其限度。 为了更好地完成算法分层规制这一任务,我们需要回归算法规制的认识论原点,重新审视算法规制的法哲学观,调整评价规范与算法之间关系的法理论立场,重塑更为客观理性的人工智能法理论。通过分析表明,传统的法律规范规制的合法性进路难以有效规制算法。只有将基于合法性判断的规范规制转变为致力于算法可信的分层规制,才能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
|
蔡星月谈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
|
可将规范规制转变为分层规制
|
|
|
|
( 2024-1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蔡星月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算法规制:从规范规制到分层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现代法学运行于“规范—行为”的基本框架之中,它的逻辑起点在于以规范解释行为、以规范引导行为、以规范调整行为、以规范限定行为,进而将人的行为框定在规范体系内。这一认知逻辑的前提着眼于区分出规范世界与生活世界,建立两者的二元结构,使行为可以被规范所涵摄。法律,其根本用意在于规制生活世界中的人类行为,并通过这种规制技术建立起秩序。在机器学习崛起之后,算法参与到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成为决策系统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算法也逐渐成为规范规制的对象,如同人类行为一样,按照人类行为的逻辑予以同等适用。 以传统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算法,尤其以概念来限定算法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规范与算法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性与流畅的沟通性。因为,规范规定的是人类行为,而算法是一种机器决策,规范作为基于人类语言的文字表达,难以限定另一种基于机器语言的数字化表达。因此,算法规制的进深展开会遭遇文字之于数字的匹配与沟通难题的不断强化,这使得算法规制在算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横向维度上及现象层与隐藏层的纵向层级上呈现不同效能。建构算法规制的分层结构,将有利于我们对算法及其规制保持更为清醒的认知判断,发现算法规制的力量及其限度。 为了更好地完成算法分层规制这一任务,我们需要回归算法规制的认识论原点,重新审视算法规制的法哲学观,调整评价规范与算法之间关系的法理论立场,重塑更为客观理性的人工智能法理论。通过分析表明,传统的法律规范规制的合法性进路难以有效规制算法。只有将基于合法性判断的规范规制转变为致力于算法可信的分层规制,才能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