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检察公益诉讼改革十周年纪念活动
暨2023年度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 是通过其论证程序和方法来实现的
· 必需模型反垄断法强制开放的理据与进路
· 环境法律框架下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 直接关系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效能

任颖谈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
直接关系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效能

( 2024-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任颖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平衡》的文章中指出:
  医疗数据是健康医疗数据要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直接关系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效能。医疗数据具有专业性和特定性:一是主体方面,医疗数据由医疗机构收集、处理而形成,智能穿戴设备收集的健康信息不属于医疗数据的范围;二是内容方面,医疗数据承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三是来源方面,原始医疗数据来源于患者,衍生医疗数据的核心是医案病例数据,具体包括护理数据、诊疗数据、检验数据。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应具有针对性,以实现医疗专业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理论证成,符合赋权激励与“三权分置”基本规律,也呈现出在法律授权与意定授权及类型归属方面的独特性。医疗数据来源者权利不属于医疗数据使用权范围,医疗数据使用权主体包含医疗数据生产者、控制者、经营者及基于公益取得法定授权的主体。数据来源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使用者经济利益的平衡,主要通过“人财两分”立法路径实现。医疗数据使用规则属于数据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归属医疗卫生二元立法中的医疗事务规定范围。
  医疗数据使用权与医联体数据众益、个人信息自决权、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存在冲突,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中的公益、私益、众益平衡亟待实现。单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数据利用与医联体数据众益冲突的化解,主要以单元化平衡为路径。医联体以一定区域为单元推进医疗资源整合,相较于单一机构平衡方式,单元化平衡方法更有利于多主体数据众益的协调,具体通过细化关于医疗数据提供的范围、目的、方式等规定,推动医联体数据合规共享,促进多主体健康权保障与多机构数据众益保护。基于公益调用医疗数据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冲突,主要通过场景化平衡方式解决,从多场景模式、多场景化平衡的角度,促进管理机构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合比例的边界设定。企业非个人数据使用权与人口健康信息安全的冲突,以动态化平衡为解决方法,以非个人数据使用立法为路径,出台医疗健康企业医疗数据许可使用专项限制与转售禁止规则,实现医疗公益性和市场化的平衡,为医疗数据要素市场激励提供法治保障。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