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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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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张昊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据介绍,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在典型案例“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起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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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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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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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张昊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据介绍,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在典型案例“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起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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