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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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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年施行
加大对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 2024-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马继宏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因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管好电动自行车,让道路通行有序、高效,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实事。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2条,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宁夏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徐海宁在作《规定》(草案)立法说明时表示,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基础设施保障不足、“进楼入户”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监管主体不明等问题。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台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明确监管职责
  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胡银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小切口立法定位,《规定》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统筹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有关产品的质量以及相关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建设,负责已建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改装、超速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问题成了安全一大隐患。
  为此,《规定》专门强化销售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有关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禁止实施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加装伞具、车篷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6类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也是一项重要举措,《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明确申请登记程序,从悬挂号牌、道路通行规则、载人载物等方面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自此,数量庞大的车辆不仅有了“身份编码”,也方便有关部门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管理。
瞄准问题导向
  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仅需年满16周岁,还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同时规定,骑行者不得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小区业主们经常因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引发讨论,有人因为长期占用充电设施与他人发生冲突。”《规定》(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时,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小区魏先生在网上留言。很多小区临近中小学,出于刚需,很多家庭都有电动自行车,有的家庭不止一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与充电设备数量不匹配的矛盾亟待解决。
  针对充电难、停车难的问题,《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加大对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办公单位按照要求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电动车违规停放和‘飞线充电’问题一直是我们很头疼的问题,很多居民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随意为电动自行车拉线充电,社区联合消防、派出所多次开展工作,收效甚微。”银川市金凤区云凤花苑物业工作者唐静表示。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规定》明确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等地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建筑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委员会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规范处罚力度
  《规定》对从事快递、外卖、共享单车的经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规范设置配送装置,为配送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规范佩戴。鼓励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通过租金优惠等激励措施,促使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后,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管理更加有的放矢,对于个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行、闯红灯、肇事逃逸的管控也有了抓手。基于此,涉牌违法也被纳入处罚范畴。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于违反本规定,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罚款。对于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100元罚款。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规定》除了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一系列制度外,还就当前社会突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问题作出过渡性安排,对在本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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