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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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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我们对自己的无知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与后悔,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通过媒体诚恳地向广大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近日,武某等10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情还要从那些令人厌烦的推销电话说起——2023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派出所接到多位市民举报,称近期经常接到推销电话,怀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收到案件线索后,朝阳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根据推销电话的手机号码等信息,注意到几个可疑账号,这几个账号之间并没有文字交流,只有转账交易信息,转账后会发来一个疑似标注着小区名称的文件。 办案民警对该团伙的涉及人员进行研判发现,该装修团伙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文件牟利。涉案人员的情况很快被一一查清,白菊路派出所集中抓捕,9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经审讯,涉案人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武某、郝某、孟某羽、邹某平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大型综合商场从事家具销售工作,这期间他们利用工作便利将获取到的顾客信息(含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违法出售给他人,另有赵某鹏、于某龙、王某莹等6人也与上述4人有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交易行为。 经统计,武某等10人非法向他人出售、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非法获利金额共计39万余元,其中王某莹未获利。 2023年7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将该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刑事犯罪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审查办理。 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该案能够确认违法事实、获利情况及公益损害后果,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次日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25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武某等1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1月30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民事惩罚性赔偿有无履行必要性和王某莹未获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金及金额计算等争议问题展开辩论。 各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既然履行了刑事罚金,无须再履行民事赔偿金。王某莹辩称,其未获利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机关指出,武某等10人为非法获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履行刑事罚金是刑事裁判罚金刑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莹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虽未获利,但其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共计1.7万余条,属于数量较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莹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问题作出肯定性评价。 法院认为,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定位和功能不同于刑事罚金,前者兼具惩罚和预防,能够最大程度修复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后者则强调打击刑事犯罪,使其不能再犯。王某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以其他被告交易公民个人信息中每条信息获利金额最小值为计算基数,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处武某等10人缓刑,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从业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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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买卖顾客信息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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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院判决最大程度修复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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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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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我们对自己的无知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与后悔,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通过媒体诚恳地向广大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近日,武某等10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情还要从那些令人厌烦的推销电话说起——2023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派出所接到多位市民举报,称近期经常接到推销电话,怀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收到案件线索后,朝阳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根据推销电话的手机号码等信息,注意到几个可疑账号,这几个账号之间并没有文字交流,只有转账交易信息,转账后会发来一个疑似标注着小区名称的文件。 办案民警对该团伙的涉及人员进行研判发现,该装修团伙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文件牟利。涉案人员的情况很快被一一查清,白菊路派出所集中抓捕,9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经审讯,涉案人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武某、郝某、孟某羽、邹某平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大型综合商场从事家具销售工作,这期间他们利用工作便利将获取到的顾客信息(含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违法出售给他人,另有赵某鹏、于某龙、王某莹等6人也与上述4人有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交易行为。 经统计,武某等10人非法向他人出售、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非法获利金额共计39万余元,其中王某莹未获利。 2023年7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将该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刑事犯罪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审查办理。 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该案能够确认违法事实、获利情况及公益损害后果,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次日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25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武某等1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1月30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民事惩罚性赔偿有无履行必要性和王某莹未获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金及金额计算等争议问题展开辩论。 各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既然履行了刑事罚金,无须再履行民事赔偿金。王某莹辩称,其未获利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机关指出,武某等10人为非法获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履行刑事罚金是刑事裁判罚金刑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莹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虽未获利,但其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共计1.7万余条,属于数量较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莹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问题作出肯定性评价。 法院认为,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定位和功能不同于刑事罚金,前者兼具惩罚和预防,能够最大程度修复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后者则强调打击刑事犯罪,使其不能再犯。王某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以其他被告交易公民个人信息中每条信息获利金额最小值为计算基数,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处武某等10人缓刑,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从业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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