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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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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已公示录用名单信息被判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

(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在社交媒体上“搬运”已公示的单位录用名单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搬运”录取名单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他偶然发现,某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涉案文章,附图为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以及递补人员名单。名单里虽对姓名作打码处理,但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打码,小王的相关信息位列其中。文章中写着,“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某大学好歹是个985,多的是国外不知名水硕把一堆顶尖高校毕业生挤下去”“其实我想说,顶尖高校就那样,没必要纠结”。
  看到这些,小王和该公众号的运营者取得了联系,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方表达了歉意,但涉案文章一直没有修改或删除。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王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小王主张,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上述信息已经由单位公示程序公开,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为“关系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等言论,并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语,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涉案文章中包含了录用名单截图,写明了原告的院校、专业与学历,关于姓名部分,被告进行了一定处理,但仍可通过图片辨别原告姓名。录用名单系招聘单位公示信息,该信息在公示期间内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发布录用名单截图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涉案录用名单截图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不属于私密信息,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被告在发布上述个人信息之时,未取得原告同意,但上述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发布之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也未举证证明该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无须就其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但原告已于2023年6月向被告明确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见,表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涉案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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