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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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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何宁在《中外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司法鉴定中的无关信息污染:规范、实践与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观察,司法鉴定场域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真空状态,而是充斥着大量与鉴定无关的诱导性信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与案件委托方、鉴定人与鉴定人之间存在大量不受控制的信息交流活动。一方面,尽可能多地获取案件信息,有助于鉴定人对需要鉴定什么、如何进行鉴定以及怎么解释结果等问题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但另一方面,这种不受控制的信息传递会导致信息过多涌入,其中所夹杂的无关信息又可能导致鉴定过程中的认知偏差。因而,鉴定人处于一种信息诉求与信息污染的张力之中。为了平衡这种紧张关系,我国的制度设计从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两个层面作出了回应,形成了“承认相关信息正当地位”“独立或非独立多人鉴定”“勘鉴一体”的规范体系,呈现以原则性条款为主、冲突化程序设置并存的规制样态。 为了较为全面地考察当前制度规范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无关信息污染,问卷调查数据从鉴定人的外部行为和内部动因两个方面反映出,现有的规制框架无法有效地阻断无关信息的传播路径,为信息污染提供了空间。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以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为基础建构一个具有信息过滤功能的程序治理体系。该体系至少应该按照三个步骤着手建构:第一,明确案件信息的相关性标准。需要在规范层面界定什么是与鉴定有关、什么是与鉴定无关,有助于鉴定人得出鉴定意见的信息,是与鉴定相关的信息;第二,在明确信息相关性的基础上,以英美陪审团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证据守门人”角色为模型,在司法鉴定程序中设置“信息守门人”岗位,发挥过滤无关信息功能;第三,考虑到实践中鉴定资源的有限以及防止丢失必要信息的需要,提出与之配套的案件分流机制。按照案件难易分流,节约鉴定资源;按照认知类型分流,保障信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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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宁谈司法鉴定中无关信息污染的程序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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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案件信息的相关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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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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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何宁在《中外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司法鉴定中的无关信息污染:规范、实践与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观察,司法鉴定场域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真空状态,而是充斥着大量与鉴定无关的诱导性信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与案件委托方、鉴定人与鉴定人之间存在大量不受控制的信息交流活动。一方面,尽可能多地获取案件信息,有助于鉴定人对需要鉴定什么、如何进行鉴定以及怎么解释结果等问题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但另一方面,这种不受控制的信息传递会导致信息过多涌入,其中所夹杂的无关信息又可能导致鉴定过程中的认知偏差。因而,鉴定人处于一种信息诉求与信息污染的张力之中。为了平衡这种紧张关系,我国的制度设计从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两个层面作出了回应,形成了“承认相关信息正当地位”“独立或非独立多人鉴定”“勘鉴一体”的规范体系,呈现以原则性条款为主、冲突化程序设置并存的规制样态。 为了较为全面地考察当前制度规范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无关信息污染,问卷调查数据从鉴定人的外部行为和内部动因两个方面反映出,现有的规制框架无法有效地阻断无关信息的传播路径,为信息污染提供了空间。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以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为基础建构一个具有信息过滤功能的程序治理体系。该体系至少应该按照三个步骤着手建构:第一,明确案件信息的相关性标准。需要在规范层面界定什么是与鉴定有关、什么是与鉴定无关,有助于鉴定人得出鉴定意见的信息,是与鉴定相关的信息;第二,在明确信息相关性的基础上,以英美陪审团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证据守门人”角色为模型,在司法鉴定程序中设置“信息守门人”岗位,发挥过滤无关信息功能;第三,考虑到实践中鉴定资源的有限以及防止丢失必要信息的需要,提出与之配套的案件分流机制。按照案件难易分流,节约鉴定资源;按照认知类型分流,保障信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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