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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一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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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统(四)

( 2024-10-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东汉时期的颍川郭氏,是有名的律学世家,汉章帝时官至廷尉(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郭躬就来自这一家族。郭躬受父亲教导,自幼明习律法,后来被召入公府,做了郡吏。《后汉书·郭陈列传》记载,有兄弟两人共同杀人,汉明帝认为兄长未能好好管教其弟,故应判兄死罪,而弟可以免死。但中常侍孙章宣诏时口误,说兄弟二人均应处死。尚书认为孙章“矫制”(假传圣旨),主张将其腰斩。明帝就此征询郭躬的意见,郭躬认为只应对孙章处以罚金。明帝不解,郭躬解释道:法律上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孙章误传君命,并非有心,而是失误,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理。郭躬还劝谏明帝:“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明帝深感信服。
  自《秦律》到《大清律例》,为便于理解和适用,历代律文都追求言简意赅。然而文字越简,则内涵愈丰,歧义也由此滋生,这是语言学上的悖论,也是立法技术面对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法律解释应运而生。商代的巫师就具有对法律的特殊解释权,先秦法家主张“为法令置官吏”,法律解释由国家垄断。秦朝的“法令一统”统一了法律规范,而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更加强了对法律统一适用的追求。为了给吏民提供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标准,秦汉以降,法律解释日益受到重视,律学就在这种背景下兴起,在官府和民间蓬勃发展。就私家注律而言,西汉出现了“引经注律”,东汉律学世家蓬勃兴起,律学学术经宋、明时期不断发展,到清代臻于鼎盛。律学传承历千年而不坠,名家辈出,群星灿烂,郭躬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总的来看,私家注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为群体呈现。像郭躬这样的律学家,东汉时期还有很多。他们各自聚徒传授,世守其业,律学几乎成为了家学。郭躬和马融各有门徒数百人,郑玄有门徒上千人。宋明清三代私家注律更是不胜枚举,硕果累累。私家注律群体大致由官吏、儒士和刑名幕友(刑名师爷)三部分人组成。特别是刑名幕友,彼此多有血缘、姻亲关系或师生、同乡之谊,形成了一个个颇具认同感的共同体。
  二是既为国家所允许,又为国家所严控。国家之所以允许私家注律,主要是因为法律越立越多,前后抵牾之处屡出,而官方无力亦无暇招架。私家注律在统一政权已经巩固的前提下得以存在,其运行也受国家控制,必须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实际需要,不可借题发挥。这既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少有的“自信”,也反映了统治者的某种无奈。我国古代律学长期关注具体章句、特定术语等具体问题,始终没能成长为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也没能重现先秦法家的风采,与这种状况密切相关。
  三是私家注律成果一旦被朝廷认可,可以转化为法律渊源。私家注律的成果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往往具有参考价值,从而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往往产生影响。而东汉郑玄的章句注律、明代王肯堂的《律例笺释》、清代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等,或直接得到朝廷认可,或被立法修法所吸收,从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准确、统一的法律解释关乎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而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关系到国家的成败兴衰。从秦朝国家垄断法律解释权到东汉私家注律蓬勃兴起,从先秦邓析被杀到清朝沈之奇著作成为法源,冰冷、简约律文背后的暖意和丰姿明白可见,刚性的“法令一统”内含的制度韧性和活力更加凸显,中华法制文明在艰难中前行和开拓的历程也愈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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