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胡姗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召开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推进会,对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法规政策标准。 传统村落包含着传统农耕时代发展并传承下来的生产生活智慧和文化精华,其中丰富多样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浓厚的地域和民族色彩,反映着村落的集体记忆和族群认同,是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保护好传统村落,延续乡村的文化脉络,才能真正实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近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和多方努力下,全社会关注和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15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并实施了挂牌保护,16个省份将5028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保护55.6万栋传统建筑,传承发展5965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价值最丰富、保护最完整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传统村落并不仅仅是传统农耕文明的物质文化遗存,更是农村社区生产和生活的基地,是社会构成最基层的单位,面临着改善与发展问题,直接关系着村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冲击,一些传统村落面临着乡土建筑损毁、传统格局和风貌破坏,传统文化、技艺及其传承发展生境凋零甚至消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涉及多元主体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以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理念,以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路,探寻解决路径。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在规范和引导不同主体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解决保护与发展中的权利与利益冲突,协同构筑传统村落保护网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强化传统村落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传统村落中重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三名条例”)也确立了历史文化名村制度,为从整体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的历史格局、景观风貌,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撑。同时,许多地方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制定了专项立法,通过强化整体保护和活态保护的制度设计,确立由所在地政府组建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则,如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推进传统村落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老村焕发新风采。这些地方立法不仅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案,更为构筑和完善我国传统村落法制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文物保护法、非遗法在推进村落整体保护方面还存在局限性,“三名条例”虽将一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村落整体纳入保护范围,但有关制度设计主要立足于城镇保护发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乡村保护和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关注不足。大量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仅以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而地方立法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一方面,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立法并未覆盖全国所有省区,且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各不相同;不同地方立法对保护对象和要素以及保护利用严格程度的规定也存在差别。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与土地和开发利用相关的民事权利、创新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保护管理制度措施等方面存在局限。有鉴于此,制定国家层面的体系化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立法,统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思路和要求、确立核心保护管理制度、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值得期待的是,《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预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有关工作正有序推进。此次住建部的会议也进一步传递出要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法律的信号。我们期盼国家层面的传统村落立法,能与现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起完善的传统村落保护法制体系,为推进我国传统村落系统性保护,传承乡村文明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文化法与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
|
加强立法更好守护传统村落
|
|
|
|
( 2024-10-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胡姗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召开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推进会,对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法规政策标准。 传统村落包含着传统农耕时代发展并传承下来的生产生活智慧和文化精华,其中丰富多样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浓厚的地域和民族色彩,反映着村落的集体记忆和族群认同,是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保护好传统村落,延续乡村的文化脉络,才能真正实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近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和多方努力下,全社会关注和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15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并实施了挂牌保护,16个省份将5028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保护55.6万栋传统建筑,传承发展5965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价值最丰富、保护最完整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传统村落并不仅仅是传统农耕文明的物质文化遗存,更是农村社区生产和生活的基地,是社会构成最基层的单位,面临着改善与发展问题,直接关系着村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冲击,一些传统村落面临着乡土建筑损毁、传统格局和风貌破坏,传统文化、技艺及其传承发展生境凋零甚至消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涉及多元主体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以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理念,以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路,探寻解决路径。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在规范和引导不同主体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解决保护与发展中的权利与利益冲突,协同构筑传统村落保护网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强化传统村落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传统村落中重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三名条例”)也确立了历史文化名村制度,为从整体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的历史格局、景观风貌,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撑。同时,许多地方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制定了专项立法,通过强化整体保护和活态保护的制度设计,确立由所在地政府组建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则,如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推进传统村落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老村焕发新风采。这些地方立法不仅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案,更为构筑和完善我国传统村落法制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文物保护法、非遗法在推进村落整体保护方面还存在局限性,“三名条例”虽将一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村落整体纳入保护范围,但有关制度设计主要立足于城镇保护发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乡村保护和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关注不足。大量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仅以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而地方立法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一方面,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立法并未覆盖全国所有省区,且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各不相同;不同地方立法对保护对象和要素以及保护利用严格程度的规定也存在差别。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与土地和开发利用相关的民事权利、创新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保护管理制度措施等方面存在局限。有鉴于此,制定国家层面的体系化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立法,统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思路和要求、确立核心保护管理制度、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值得期待的是,《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预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有关工作正有序推进。此次住建部的会议也进一步传递出要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法律的信号。我们期盼国家层面的传统村落立法,能与现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起完善的传统村落保护法制体系,为推进我国传统村落系统性保护,传承乡村文明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文化法与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