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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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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科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爽、刘生道、刘小东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守来:本院受理原告周鑫源诉被告朱守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66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杨军雷:本院受理的原告耿亚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8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何丹:本院受理原告徐玉与被告何丹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705民初387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705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忠景:本院受理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侯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星月与你、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就(2024)辽09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侯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星月与你、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就(2024)辽09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齐妍:本院受理的辽宁众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辽0902民初15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9号之二 2024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徐晨:本院受理原告万宏云与被告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9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46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史洪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58,579.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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