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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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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办的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于10月12日在广州举行。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为主题,着眼于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建立相对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 来自中韩学界、律师界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仁川地方检察厅等中韩实务部门的专家与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主持开幕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石佑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韩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金成龙先后致辞。 石佑启指出,中韩两国共享东方价值观,在法治领域有许多可以借鉴、交流之处。此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为主题,选题精准、意义重大,有助于找到攻克难题的思路和办法,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两国发展。 敬大力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探讨涉案财物处置极具前瞻性、时代性,意义重大。 金成龙建议,中韩两国的学者和实务专家在下一届研讨会召开前,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进行更多的线上、线下交流,发掘并讨论更多有意义的话题。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由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名誉教授赵均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佳共同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认为,我国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范的特性呈现法律渊源多元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存在差异性、适用阶段与主体具有普适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发展不均衡等特征。对此,应当坚持权利保障原则、加强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制、秉持程序效力原则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针对现实问题,应以更高权利保障为目标,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障提升至相同高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随意性,例如涉案财物保管机制不健全、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不够规范、涉案财物审前返还适用率较低等;其次,对物的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任意性,各程序环节都存在滥用的情况;最后,涉案财物的审理程序虚化导致漏判、空判,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建议明确审前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则,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制定被害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韩国德成女大教授朱胜姬,嘉泉大学校法学科教授李根雨进行分享汇报。成均馆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京烈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昌玄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由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西京大教授丁雄奭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卓黎黎共同主持。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建议,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应当建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机制,以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健全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制度,采用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模式;完善对物的强制处分程序,规范涉案财物概念的准确认定,并强化监督机制的介入和运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建构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对于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没收进行统一的程序设计,把它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不应该散落在不同制度、程序的条款当中;其次,应该建立起司法令状制度;最后,对于涉众型案件,应该作出一体的、统合的设计,把民事诉讼当中涉及财物处理的方式、方法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启明大学校社会科学学院警察行政学系教授金惠京以《韩国在没收程序中第三者的参与相关的情况》为题、庆南大学校法学院教授安正彬对韩国的《非法政治资金没收特例法》《腐败财产没收特例法》及《犯罪收益隐匿限制法》分别作了介绍。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安成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由CNCITY代表理事、韩国律师黄仁奎和蒋安杰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谈到了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据规则:一是关于证明对象。作为对物之诉,涉案财产的合法性,首先应该成为证明对象,但是作为没收前提的犯罪行为,是否也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对此学界存有争议;二是关于证明标准。作为一种中间程序,证明标准应该是高于民事证明标准,而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述为“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三是关于特定证据的限制使用;四是关于举证责任。特别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是在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涉案财物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财产的关联性事实、财产的权属性事实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或数额,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产追缴事实和独立请求事实两类。财产追缴事实主要是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追缴事实,而独立请求事实则是在相对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追缴过多、追缴不足或者追缴错误而提出的事实。财产追缴事实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金成龙,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国家专职律师崔翼求进行分享交流。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尹智渶、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华进行点评。 周长军谈了四点看法:第一,“独立没收程序”,是指不定罪的没收程序,与定罪没收程序相对应。在中国,这两类没收程序都存在,即一类是独立的、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有限定性;另一类是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的附随于定罪量刑的定罪没收程序。第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在中国很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发表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来看,审判机关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可能与民事程序更靠近一些。第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是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我国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范围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还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第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在我国,从规范层面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其需证明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申请没收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由浦项控股顾问、韩国律师金暎锺和文化日报记者姜汉共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罗智勇在谈及涉案财物的保管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时表示,保管是在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之后到最后处置之前的状态。就处置而言,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采取强制性措施也是广义的处置。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避免给人以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之嫌。因涉案财物往往最后都要进入拍卖程序,这个拍卖的过程要让大家能够认可、认同,体现出公允性;二是价值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在定价还是在其他处理方式上,必须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使其各有所得,满足大致的利益期待,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为处理而处理;三是利益无涉原则,即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处置人和财物本身不应该有利益上的纠葛,防止授人以柄,失去公信;四是结论明确原则,即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文件中,应当写清楚这些财物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抽象,导致理解不清甚至出现争议,无法执行。 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昶蒕,仁川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郑盛允分别进行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何赞国建议:一是从法律上确立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文书或者相关决定的文书通报制度或者告知制度、文书备案制度等;二是从法律上确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处理,向所在机关申诉控告时通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的机制;三是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IPX律师姜善姬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共同进行与谈。 郭烁表示,韩方学者介绍了关于虚拟资产处置中的令状主义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我们面对的首要问题更加“本体”。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理,大量都在侦查阶段进行。也就是说,实践面临一个两难问题:相关部门彻底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在侦查阶段,客观上大量地面对变现虚拟货币问题。 周新认为,涉案资产、虚拟资产处置的主体、处置的程序、处置的款项和资金的归属以及处置的监督程序、救济程序,这是当前空白的领域。未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涉案虚拟资产的立法,应明确其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则。涉案虚拟资产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需报送相关的检察机关决定,可以设立向检察机关申请的制度,但不一定采用令状模式。 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主持,陈卫东和金成龙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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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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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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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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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办的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于10月12日在广州举行。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为主题,着眼于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建立相对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 来自中韩学界、律师界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仁川地方检察厅等中韩实务部门的专家与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主持开幕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石佑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韩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金成龙先后致辞。 石佑启指出,中韩两国共享东方价值观,在法治领域有许多可以借鉴、交流之处。此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为主题,选题精准、意义重大,有助于找到攻克难题的思路和办法,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两国发展。 敬大力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探讨涉案财物处置极具前瞻性、时代性,意义重大。 金成龙建议,中韩两国的学者和实务专家在下一届研讨会召开前,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进行更多的线上、线下交流,发掘并讨论更多有意义的话题。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由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名誉教授赵均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佳共同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认为,我国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范的特性呈现法律渊源多元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存在差异性、适用阶段与主体具有普适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发展不均衡等特征。对此,应当坚持权利保障原则、加强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制、秉持程序效力原则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针对现实问题,应以更高权利保障为目标,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障提升至相同高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随意性,例如涉案财物保管机制不健全、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不够规范、涉案财物审前返还适用率较低等;其次,对物的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任意性,各程序环节都存在滥用的情况;最后,涉案财物的审理程序虚化导致漏判、空判,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建议明确审前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则,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制定被害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韩国德成女大教授朱胜姬,嘉泉大学校法学科教授李根雨进行分享汇报。成均馆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京烈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昌玄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由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西京大教授丁雄奭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卓黎黎共同主持。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建议,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应当建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机制,以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健全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制度,采用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模式;完善对物的强制处分程序,规范涉案财物概念的准确认定,并强化监督机制的介入和运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建构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对于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没收进行统一的程序设计,把它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不应该散落在不同制度、程序的条款当中;其次,应该建立起司法令状制度;最后,对于涉众型案件,应该作出一体的、统合的设计,把民事诉讼当中涉及财物处理的方式、方法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启明大学校社会科学学院警察行政学系教授金惠京以《韩国在没收程序中第三者的参与相关的情况》为题、庆南大学校法学院教授安正彬对韩国的《非法政治资金没收特例法》《腐败财产没收特例法》及《犯罪收益隐匿限制法》分别作了介绍。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安成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由CNCITY代表理事、韩国律师黄仁奎和蒋安杰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谈到了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据规则:一是关于证明对象。作为对物之诉,涉案财产的合法性,首先应该成为证明对象,但是作为没收前提的犯罪行为,是否也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对此学界存有争议;二是关于证明标准。作为一种中间程序,证明标准应该是高于民事证明标准,而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述为“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三是关于特定证据的限制使用;四是关于举证责任。特别没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是在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涉案财物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财产的关联性事实、财产的权属性事实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或数额,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产追缴事实和独立请求事实两类。财产追缴事实主要是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追缴事实,而独立请求事实则是在相对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追缴过多、追缴不足或者追缴错误而提出的事实。财产追缴事实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金成龙,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国家专职律师崔翼求进行分享交流。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尹智渶、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华进行点评。 周长军谈了四点看法:第一,“独立没收程序”,是指不定罪的没收程序,与定罪没收程序相对应。在中国,这两类没收程序都存在,即一类是独立的、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有限定性;另一类是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的附随于定罪量刑的定罪没收程序。第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在中国很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发表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来看,审判机关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可能与民事程序更靠近一些。第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是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我国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范围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还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第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在我国,从规范层面看,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其需证明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申请没收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由浦项控股顾问、韩国律师金暎锺和文化日报记者姜汉共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罗智勇在谈及涉案财物的保管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时表示,保管是在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之后到最后处置之前的状态。就处置而言,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采取强制性措施也是广义的处置。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避免给人以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之嫌。因涉案财物往往最后都要进入拍卖程序,这个拍卖的过程要让大家能够认可、认同,体现出公允性;二是价值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在定价还是在其他处理方式上,必须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使其各有所得,满足大致的利益期待,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为处理而处理;三是利益无涉原则,即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处置人和财物本身不应该有利益上的纠葛,防止授人以柄,失去公信;四是结论明确原则,即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文件中,应当写清楚这些财物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抽象,导致理解不清甚至出现争议,无法执行。 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昶蒕,仁川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郑盛允分别进行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何赞国建议:一是从法律上确立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文书或者相关决定的文书通报制度或者告知制度、文书备案制度等;二是从法律上确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处理,向所在机关申诉控告时通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的机制;三是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IPX律师姜善姬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共同进行与谈。 郭烁表示,韩方学者介绍了关于虚拟资产处置中的令状主义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我们面对的首要问题更加“本体”。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理,大量都在侦查阶段进行。也就是说,实践面临一个两难问题:相关部门彻底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在侦查阶段,客观上大量地面对变现虚拟货币问题。 周新认为,涉案资产、虚拟资产处置的主体、处置的程序、处置的款项和资金的归属以及处置的监督程序、救济程序,这是当前空白的领域。未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涉案虚拟资产的立法,应明确其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则。涉案虚拟资产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需报送相关的检察机关决定,可以设立向检察机关申请的制度,但不一定采用令状模式。 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主持,陈卫东和金成龙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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