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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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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等。总的来看,会议将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市场竞争法律修订作为议题,反映了全球竞争格局下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市场竞争法制完善三者之间密切的关联关系。 促进经济稳定,特别是促进新经济的持续增长,包括但不限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电商出海、优化营商环境等,推动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心。新经济增长依赖创新驱动发展,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这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一致,即通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诚然,大力发展新经济的背景下,需要司法具有国际视野,在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同时,积极护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同时提出,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了“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正在逐步实现现代化,这不仅为国内创新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将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优势推动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将极大地改变人类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推动全球产业更替、经济格局乃至政治格局的重大调整。从大数据分析到人工智能应用,从区块链技术到云计算服务,这些前沿科技正逐步渗透进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传统行业注入新鲜活力。然而,随之而来的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问题,也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呼唤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及其体现,是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竞争与创新天然具有互动关系。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繁荣创新,进而更好地驱动和引领发展。只有鼓励市场主体投入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数字经济领域技术蓬勃发展,新经济商业模式创新演进不止。对于数字经济领域未来的竞争状况和趋势,我们会有认识上的“时差”乃至“偏差”,面对数字经济领域众多类型新、案情复杂、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件、首例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需要聚焦新质生产力的特性,找准行业实践和法律规制中共性、难点问题,为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与成长提供了必要空间,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回溯行业类案、关键规则、共性需求,推动源头预防、柔性化解、行业调解、诉中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前协商,批量化解纠纷,引导行业理性竞争、互利共赢,行业反响积极,社会效果显著。 司法维护主权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兼备国际竞争视野和格局 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增长引擎和产业制高点,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在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经济竞争格局下,谁掌握了核心技术,谁就能在国际舞台上占据有利位置。中国正在积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力求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等方式,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特别是在网络经济领域,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考验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其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决不仅需要遵循国内法,更要求法官具备国际视野,以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常态。 随着网络经济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加。面对这一情况,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立法者、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都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学习与应用,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化水平:一方面,确保裁决符合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增强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法律服务。 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司法裁决,必须兼备国际竞争视野和格局。这不仅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涉外纠纷案件,我国法院需要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且是要考虑随着网络经济活动跨越国界,涉及国内企业的纠纷案件也会被域外机构或者个人所关注,特别是会被企业在境外的竞争对手和包括境外司法机关在内的相关执法部门所关注,进而发生“蝴蝶效应”,产生相应的域外司法效果或者国际影响。因此,对于表面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审理,也需要兼备国际视野,审慎处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社会共识。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握好“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法治建设”这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路径,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应对挑战,通过对话和交流来解决分歧,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构建更加美好的数字未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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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的司法裁决须具国际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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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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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等。总的来看,会议将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市场竞争法律修订作为议题,反映了全球竞争格局下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市场竞争法制完善三者之间密切的关联关系。 促进经济稳定,特别是促进新经济的持续增长,包括但不限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电商出海、优化营商环境等,推动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心。新经济增长依赖创新驱动发展,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这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一致,即通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诚然,大力发展新经济的背景下,需要司法具有国际视野,在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同时,积极护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同时提出,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了“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正在逐步实现现代化,这不仅为国内创新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将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优势推动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将极大地改变人类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推动全球产业更替、经济格局乃至政治格局的重大调整。从大数据分析到人工智能应用,从区块链技术到云计算服务,这些前沿科技正逐步渗透进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传统行业注入新鲜活力。然而,随之而来的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问题,也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呼唤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及其体现,是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竞争与创新天然具有互动关系。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繁荣创新,进而更好地驱动和引领发展。只有鼓励市场主体投入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数字经济领域技术蓬勃发展,新经济商业模式创新演进不止。对于数字经济领域未来的竞争状况和趋势,我们会有认识上的“时差”乃至“偏差”,面对数字经济领域众多类型新、案情复杂、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件、首例案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需要聚焦新质生产力的特性,找准行业实践和法律规制中共性、难点问题,为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与成长提供了必要空间,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回溯行业类案、关键规则、共性需求,推动源头预防、柔性化解、行业调解、诉中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前协商,批量化解纠纷,引导行业理性竞争、互利共赢,行业反响积极,社会效果显著。 司法维护主权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兼备国际竞争视野和格局 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增长引擎和产业制高点,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在新一轮产业革命和经济竞争格局下,谁掌握了核心技术,谁就能在国际舞台上占据有利位置。中国正在积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力求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等方式,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特别是在网络经济领域,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考验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其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决不仅需要遵循国内法,更要求法官具备国际视野,以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常态。 随着网络经济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加。面对这一情况,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立法者、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都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学习与应用,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化水平:一方面,确保裁决符合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增强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法律服务。 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司法裁决,必须兼备国际竞争视野和格局。这不仅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涉外纠纷案件,我国法院需要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且是要考虑随着网络经济活动跨越国界,涉及国内企业的纠纷案件也会被域外机构或者个人所关注,特别是会被企业在境外的竞争对手和包括境外司法机关在内的相关执法部门所关注,进而发生“蝴蝶效应”,产生相应的域外司法效果或者国际影响。因此,对于表面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审理,也需要兼备国际视野,审慎处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社会共识。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握好“经济增长政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法治建设”这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路径,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应对挑战,通过对话和交流来解决分歧,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构建更加美好的数字未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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