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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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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友诉被告高岗、安徽力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韩德云、邱江:本院受理原告邵丽诉被告韩德云、邱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91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阅山矿业(辽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唐山盛璟瑞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4]本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本溪仲裁委员会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付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安小宝:本院受理石云峰与安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石云峰要求:1、依法判令安小宝偿还借款2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小宝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小梨:本院受理路洁与张小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路洁要求:1、判令张小梨偿还路洁借款2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小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郭文龙:本院受理方淑林与郭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方淑林要求:1、依法判令郭文龙支付方淑林购房款125000元、利息8750元,合计133750元(利息按照每万元每月利息壹佰元计算,从2024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直到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文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王政委:本院受理张旭与王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张旭要求:1、判令王政委立即偿还张旭借款10000元及利息5661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14.8%,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20日为56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政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良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安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怡霏(身份证号码:230822199904297325):本会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1480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732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7层7-12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公告 2024年9月11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康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马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年10月9日指定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康马公司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李朦,电话:15396961258,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一单元6层)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康马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康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时,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余金南、甄丽云: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南、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金南、甄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02400元及利息(以430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余金南、甄丽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姜琴、姜俊:原告陈琳琳与被告姜琴、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市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俊、姜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琳琳支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二、原告陈琳琳对被告姜俊、姜琴抵押的坐落在东台市通新新村4幢8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1)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256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于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原告陈琳琳有权在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3)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1403168号]的登记顺位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以45万元为限);三、被告姜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琳琳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6元,保全费2895元,合计11261元,由被告姜琴、姜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荷凤、东台市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国锋与被告许荷凤、任志国、第三人东台市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平(身份证号:11022319620827****)因不慎将理想智造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开具给李平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丢失,发票代码:111002222011,发票号码:00429517,发票金额:306800元。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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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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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友诉被告高岗、安徽力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韩德云、邱江:本院受理原告邵丽诉被告韩德云、邱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91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阅山矿业(辽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唐山盛璟瑞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4]本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本溪仲裁委员会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付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安小宝:本院受理石云峰与安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石云峰要求:1、依法判令安小宝偿还借款2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小宝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小梨:本院受理路洁与张小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路洁要求:1、判令张小梨偿还路洁借款2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小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郭文龙:本院受理方淑林与郭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方淑林要求:1、依法判令郭文龙支付方淑林购房款125000元、利息8750元,合计133750元(利息按照每万元每月利息壹佰元计算,从2024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直到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文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王政委:本院受理张旭与王政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张旭要求:1、判令王政委立即偿还张旭借款10000元及利息5661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14.8%,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20日为56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政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良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安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怡霏(身份证号码:230822199904297325):本会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1480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2732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7层7-12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公告 2024年9月11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康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马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年10月9日指定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康马公司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李朦,电话:15396961258,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一单元6层)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康马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康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时,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余金南、甄丽云: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南、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金南、甄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02400元及利息(以430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余金南、甄丽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姜琴、姜俊:原告陈琳琳与被告姜琴、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市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俊、姜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琳琳支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二、原告陈琳琳对被告姜俊、姜琴抵押的坐落在东台市通新新村4幢8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1)东台市不动产权第14256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于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原告陈琳琳有权在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23)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1403168号]的登记顺位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以45万元为限);三、被告姜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琳琳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6元,保全费2895元,合计11261元,由被告姜琴、姜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荷凤、东台市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国锋与被告许荷凤、任志国、第三人东台市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平(身份证号:11022319620827****)因不慎将理想智造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开具给李平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丢失,发票代码:111002222011,发票号码:00429517,发票金额:306800元。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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