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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社会稳定器功能
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

( 2024-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未来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和规划。
  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等有关负责人围绕《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2035年基本形成保险业新格局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支持保险资金发挥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等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到今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保险业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2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2%。
  《若干意见》提出,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于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肖远企说。
  据介绍,《若干意见》主要分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二是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三是组织保障,要求强化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
  在强监管方面,《若干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从市场准入、持续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对严格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在防风险方面,《若干意见》聚焦补短板,强调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防范化解风险是永恒主题
  “《若干意见》题目就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保险业发挥着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要想发挥好这个作用,保险业自身稳健运行是内在要求。所以,防范化解风险是保险监管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表示,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落实好《若干意见》的部署:
  打造保险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稳健运行的基石,保险业稳健运行面临很多挑战,首先,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股东行为的穿透审查,确保股东尽职、合规、有实力,防止不法股东控制保险机构。其次,加强保险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管。高管层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过去对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有市场准入,除了加强任职资格审查以外,还要加强履职行为的监管。“另外,保险机构能不能稳健、长期、可持续,关键是要有正确的业绩观、发展观,以及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对保险的监管要注重从重规模转向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王胜邦说。
  要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分析。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四早”(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尽可能在早期发现行业面临的风险。除了要加强对单家机构的风险指标分析以外,还要善于以自上而下的视角,从宏观和长周期的维度来看待经济周期变化、金融市场波动以及保险业市场结构、竞争格局、集中度等因子对整个行业风险累积的影响,尽早采取一些监管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稽查、行政处罚和监管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保险业,长期以来存在着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要严厉整治保险公司隐匿不良、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风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行为加强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强制措施、通报曝光和与其他部门的行刑衔接等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法治保驾护航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肖远企说,“依法监管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根本保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以保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颁布的三个保险方面的条例和二十几部监管规章为主体、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业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王胜邦表示,为适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按照《若干意见》部署,将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
  推进保险法修订。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2002年、2009年分别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形势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作了比较大的修订,之后又有两次补充和完善,延续到现在。保险法与其他的金融法律有一点区别,保险法是保险合同法、保险机构法和保险监管法三合一的立法模式。根据新形势的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正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保险法的修订。
  另外,《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过去保险监管主要强调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销售、保险公司理赔行为等微观行为的监管,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不当经营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是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仅是强调微观的具体经营行为,而是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保险公司经营稳健了,依法合规经营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这次专门提出要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王胜邦说。
  王胜邦表示,“我们将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系统梳理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一套逻辑清晰、系统全面、要求明确、重点突出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为保险公司的审慎经营确立清晰边界,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业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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