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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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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实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业务、新程序、新机制,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取得新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指导行政复议在拓展新业务领域、适用新程序新机制方面日益深入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司法部遴选了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和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制度,从个案纠错到类案规范,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深度不断增强。比如,案例2“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有效监督了当地政府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案例5“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三是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 四是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正公开高效的法治救济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矛盾纠纷,通过履行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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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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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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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实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业务、新程序、新机制,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取得新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指导行政复议在拓展新业务领域、适用新程序新机制方面日益深入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司法部遴选了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和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制度,从个案纠错到类案规范,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深度不断增强。比如,案例2“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有效监督了当地政府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案例5“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三是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 四是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正公开高效的法治救济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矛盾纠纷,通过履行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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