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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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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光通:本院受理劳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119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无锡彪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顾山镇森文五金加工厂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1195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亚凡泰门窗有限公司、胥美玲:本院受理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与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3)皖1525民初1598号
NGUYEN THI BICH NHIEN(护照号码C7736383):本院受理原告汪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皖152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汪鹏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夏涛:杨春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你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行终8533号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矿院坤泰能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550号,申请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西矿院坤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055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显学、冯玉华、东港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东港市宏运运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丹仲裁字(2024)第14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张伟庆、东港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东港市泷钢物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丹仲裁字(2024)第143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辽宁弘意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公司与鞍山达道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鞍仲裁字[2024]18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鞍山仲裁委员会
丹东市元宝区仲富便利店、王毅刚:本会受理的丹仲裁字(2024)第1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本会于2024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江苏乾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仲武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案〔2024〕458号应诉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分别定于2024年11月4日9时在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宣城市金色阳光大厦裙楼三楼;联系电话:0563-3021913)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劳人仲裁〔2024〕313号案件申请人吴玉良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皖宣劳人仲裁〔2024〕3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于2024年2月19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1320元,住院护理费3485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零伍圆整(¥32805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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