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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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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1323民初6146号 杨恒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秀芳与被告杨恒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旦正才让诉被告王沙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包玉梅独任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买力亚汗驼乳有限公司、得三佰克·卡不拉别克:本院受理的原告塞尔克别克·阿布达汗诉被告乌兰买力亚汗驼乳有限公司、得三佰克·卡不拉别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包玉梅独任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更正:2024年9月19日5/8版中缝刊登的“卢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有误。“(2024)冀118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应为“(2024)冀118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杨康萍: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4142号严长春与杨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理曾大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4年10月21日10时至2024年10月2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第一次公开拍卖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东侧,滦河路北侧金色龙湾三期南地块9#楼3002号的房产一套。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吕四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保国(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831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4年2月24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3〕115号},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4〕23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遗失声明
  本人张三平(身份证号:14260519870523****),因不慎将北京环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7日开具给本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大票一式三联(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丢失。发票代码:111002122011,发票号码:02026007,发票金额:71982 元。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三平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被告知人:于万丽,女,身份证号码:22072119851205406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砖厂村小土城子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7月25日以营利为目的于苏州豪享家宾馆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8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物证、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因行为属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拟处行政拘留十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可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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