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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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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检察力度持续提升民生温度
· 为建设美丽之海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 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五对关系”
· 推进一体履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为建设美丽之海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 2024-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杜前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我国是海洋大国,“蓝色国土”面积达300万平方千米,2023年海洋GDP近10万亿元,海运量接近全球三分之一,目前已成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展开和生动实践,旨在构建一个和平安全、繁荣发展、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海洋。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海洋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浙江省内港口、岛屿、沿海水域等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理应在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服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上走在前、作示范,为建设各国共享的和平之海、繁荣之海、美丽之海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一、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倍加珍惜。中国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护海洋安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和保障。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肩负着服务保障海上航运和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神圣使命,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我们紧紧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加强海事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利益行为,持续发挥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我们在审理一起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依法认定我国海事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体现了海事司法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坚定决心。
  凝聚海上执法司法合力。我们与浙江海事局连续10年建设海事执法与海事司法共同体,探索建立联合会商、统一行动等工作机制,协同打击各类海上违法活动,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
  二、切实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当前,全球以海洋为载体和纽带的市场、技术、信息、文化等合作日益紧密,世界经济发展离不开繁荣的海洋经济,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和海洋经济合作已成为普遍共识。海事法院承担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职能,更应当秉持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助力营造包容普惠的发展前景。
  坚持提升司法质效。我们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探索建设“船舶执行一件事”集成应用,通过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办案模式及配套制度的应用,打破法院与船舶管理部门、港口单位等的数据壁垒,实现船舶查控、处置的线上办理及法律文书的线上送达,海事执行工作效率极大提升,扣押船舶平均天数减少到0.5天,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坚持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我们加强对跨境物流服务、自由贸易港航运、国际船舶登记等新类型海事案件的研究,支持保障无船承运人“包船出海”等新型海上货运形式,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坚持纠纷多元化解。我们创新打造“一站式”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通过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省贸促会、宁波国际仲裁院等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国际航运贸易、国际船舶金融、国际港口服务等领域纠纷化解全覆盖。中心成立一年来,共处理涉外纠纷300余件,涉案标的额9.1亿元,调解成功率达60%,努力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国际社会效果和涉外法治效果相统一。
  三、积极弘扬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是全人类的家园,保护海洋生态关乎人类的未来。
  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我们持续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强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审判队伍。近三年来共审结各类海洋环资案件400余件,切实服务保障浙江海洋强省建设。
  构建海洋环境资源多元共治格局。我们与浙江沿海各中院、其他海事法院共同建立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审理浙江首例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提升中国“美丽海湾”保护法治化水平。
  主动延伸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我们紧紧抓住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生态日等契机,以公开庭审、以案释法、外文宣传、邀请海洋科学家授课等形式,引导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团结合作,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四、持续促进全球海洋事业发展
  21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与此同时,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海洋治理方案,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致力于呵护海洋的安宁与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海洋事业发展。
  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近年来,一些外国公司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如在一起马六甲海峡船舶碰撞事故纠纷中,作为外国公司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我们通过准确适用中国法和国际公约,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3400万元的赔偿款。
  深化海洋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我们积极参加国际海事规则制定,邀请国际船东保赔协会、劳氏海事资讯等国际海事机构参与“走进浙江”“走进海院”活动,同时深入了解国际航运市场主体的海事司法需求,努力向国际航运界推介具有引领力的海事司法裁判规则,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法治智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要“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宁波海事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发展前沿,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增强服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意识与能力,全力打造新时代一流海事法院,以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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