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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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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平台“跑路” 百万投资能否追回

( 2024-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刘燕双 张倩

  虚拟币交易平台被冻结,投资人款项无法收回,能否获得赔偿?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2020年,刘某开始尝试投资虚拟货币。得知同事王某有“关系”在境外投资且承诺“保本保息”后,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刘某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84万余元,用以投资“泰达币USDT”。其间,刘某仅收到王某返款56000余元。
  一次交易后,刘某发现购买该虚拟货币的网站打不开,且尝试多次无果。刘某无法接受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巨额损失,遂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王某未向其提供任何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亦没有约定投资方式、期限、收益等相关内容,故主张双方的委托投资关系无效,要求王某对其所损失的178万余元进行赔偿。
  王某辩称,刘某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存在虚假,自己并未帮助刘某进行过“泰达币USDT”投资,投资皆为刘某本人通过虚拟货币网站平台的个人账号自行操作,是其与网站建立的投资关系,而非与自己建立的委托投资关系。其次,两人之间的转账也并非其帮助刘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款项,而是双方进行“泰达币USDT”的买卖、兑换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且双方往来数额错误,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并非刘某所主张的1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供沟通记录,未存在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刘某委托王某为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款项,故刘某请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查明,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期间,刘某向王某转账、指示付款、现金付款合计105万余元,结合某软件聊天记录及王某陈述,可认定双方系进行“泰达币USDT”交易,属于虚拟货币。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其通过王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信息化、数字化革命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对货币发行和流通等环节带来较大冲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金融力量。随着数字货币的普及,“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但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一直受到严格监管,甚至被明令禁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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