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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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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刘小玉 朱丽君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家事一审案件首次突破15万件,达157792件,同比增长21.67%。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一批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其中5起,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倡导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履行家庭责任,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起诉离婚藏匿子女 调解达成探望协议 程某与丈夫董某婚后生育二女,后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擅自将两个女儿带走藏匿,且拒绝董某与子女见面和交流。董某多次向社区、派出所求助,程某均拒不配合,仍继续藏匿子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程某藏匿子女的行为既侵害了董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随后,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对程某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在法院组织下,双方就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经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一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作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促使双方达成抚养、探望协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隐瞒自身精神疾病 影响重大婚姻撤销 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性格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后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遂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樊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武某与樊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如果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则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本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体现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发现子女并非亲生 违反忠实义务当赔 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后,得知双方婚生女张小某并非其亲生,遂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张某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判决秦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订婚之后拒绝领证 厘清范围返还彩礼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于不久后举行订婚仪式,李某给予刘某礼金121800元、“五金”首饰、某品牌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订婚后,李某多次和刘某商量结婚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返还礼金、“五金”及其他财物。 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李某给予刘某的礼金以及“五金”等贵重首饰,属于返还范围;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给予刘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无需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订婚礼金及李某为结婚而赠与的“五金”首饰。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时间、目的和方式等,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依法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财物,鼓励体现新时代新风尚的婚嫁礼仪习俗,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 遗产继承综合考量 保留份额再偿债务 周某向贾某借款20万元,到期未还。后周某去世,其有4名继承人。贾某起诉要求周某的4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过程中,周某的三名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另一名继承人周某栋系未成年人,且患有严重疾病。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栋系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此基础上依法保护债权人贾某的权益。综合周某栋的身体情况、生活需要,结合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在为周某栋保留了145200元遗产后,判决周某栋在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继承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人民法院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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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推动文明家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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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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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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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刘小玉 朱丽君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家事一审案件首次突破15万件,达157792件,同比增长21.67%。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一批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其中5起,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倡导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履行家庭责任,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起诉离婚藏匿子女 调解达成探望协议 程某与丈夫董某婚后生育二女,后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擅自将两个女儿带走藏匿,且拒绝董某与子女见面和交流。董某多次向社区、派出所求助,程某均拒不配合,仍继续藏匿子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程某藏匿子女的行为既侵害了董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随后,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对程某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在法院组织下,双方就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经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一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作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促使双方达成抚养、探望协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隐瞒自身精神疾病 影响重大婚姻撤销 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性格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后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遂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樊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武某与樊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如果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则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本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体现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发现子女并非亲生 违反忠实义务当赔 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后,得知双方婚生女张小某并非其亲生,遂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张某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判决秦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订婚之后拒绝领证 厘清范围返还彩礼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于不久后举行订婚仪式,李某给予刘某礼金121800元、“五金”首饰、某品牌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订婚后,李某多次和刘某商量结婚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返还礼金、“五金”及其他财物。 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李某给予刘某的礼金以及“五金”等贵重首饰,属于返还范围;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给予刘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无需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订婚礼金及李某为结婚而赠与的“五金”首饰。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时间、目的和方式等,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依法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财物,鼓励体现新时代新风尚的婚嫁礼仪习俗,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 遗产继承综合考量 保留份额再偿债务 周某向贾某借款20万元,到期未还。后周某去世,其有4名继承人。贾某起诉要求周某的4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过程中,周某的三名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另一名继承人周某栋系未成年人,且患有严重疾病。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栋系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此基础上依法保护债权人贾某的权益。综合周某栋的身体情况、生活需要,结合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在为周某栋保留了145200元遗产后,判决周某栋在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继承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人民法院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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