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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发展
人民法院探寻涉新业态纠纷最优解

( 2024-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一些企业管理用工模式发生转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获得劳动权益保障的需求越发凸显。
  “我是外卖骑手,员工关系被网络公司层层转包,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不难看到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涉劳动关系和职业保障方面的困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
  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日渐多元的新就业模式,产生了哪些劳动权益保障需求?人民法院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发展如何平衡?《法治日报》记者围绕这些话题展开了采访。
用工模式更加隐蔽
  为校准新就业形态劳资关系“天平”,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对的情况,精准发现问题。
  今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3年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南京法院共审结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257件。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新就业形态类型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主播、网约货车司机等零工职位。
  《白皮书》显示,此类案件中涉及多方主体的案件有201件,占比达78.21%。其中,多方诉讼主体的身份有从业者、平台、平台合作企业、品牌加盟/承包/分包企业、劳务外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关联企业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刘懿以配送行业为例介绍说,平台合作商往往将配送业务层层外包给各类业务外包公司,拉长用工链条,并指示从业者与素未谋面的外包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合作合同等,让从业者与外包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建立一般民事合作关系。
  记者了解到,部分平台合作企业让从业者“自愿”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由外包企业或其关联企业以“承揽费”“服务费”的名义向从业者发放工资。部分行业自行开发了App,要求从业者以零工或外包企业员工身份登记注册、并与之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用工。该类用工模式更加隐蔽,易引发纠纷。此外,新业态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呈现出找寻责任主体难、举证能力弱的问题。
部门协同保障权益
  面对新情况,如何更好地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刘懿说:“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
  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刘懿给出了对策建议,优先重点解决当前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的如扣罚薪资、职业伤害保障、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业工会的建设,完善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工会在算法规制、提成标准、休息休假、恶劣天气补偿、职业伤害参保等方面的对话协商作用,从源头化解新业态用工领域矛盾多发诱因,构建新业态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据了解,多部门协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起“一站式”纠纷解决的暖心“驿站”的工作模式正在全国各地展开。
  今年5月,江西省首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司法权益保护基地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园内揭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假、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今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委社会工作部、苏州市委两新工委等多部门联合设立的苏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融诉驿站”(融合法庭)揭牌,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
  浙江法院在各地总工会、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劳动仲裁院等设置“共享法庭”,实现调解、仲裁、诉讼、法援、执行等环节的无缝对接,为劳动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劳动者权益保障更有力。
  自2022年6月1日长春互联网法庭开始受理案件后,吉林省范围内的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长春互联网法庭受理。
  “互联网法庭特别便利,立案、审理等诉讼程序均在网上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长春互联网法庭庭长李爽说。
坚持“双保护”理念
  今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件为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11名劳动者来到朝阳区法院起诉某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即某科技公司。他们主张,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后,通过该公司管理的App接单,从事司机工作,并通过签订“驾驶员服务标准细则”等文件、加入“排班调度微信群”等方式接受某科技公司的统一管理。
  之后,某科技公司突然无故关闭他们的接单账号,劳动者无法继续接单工作,于是诉请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如何有效化解批量新就业形态劳资纠纷?“要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发展‘双保护’。”朝阳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汪洋说。
  汪洋介绍说,朝阳区法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与调解能力突出的青年法官组成合议庭。法官迅速组织庭审工作,引导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提交证据,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疑难问题,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两指引一指南”精神,开展了全流程调解。
  “在法官的努力下,该批11起案件全部达成调解,为劳动者挽回损失共26万余元。同时,就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同级工会,建议企业应进一步围绕强化社会责任承担、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等方面完善机制,从源头避免纠纷产生。”汪洋说。朝阳区总工会也向相关平台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目前该平台企业已经按照调解金额全部自动履行。
  整体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对此,刘懿说,司法审判实践中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双保护”司法理念。
  “一方面,充分重视新业态劳动者对于合法权益的需求,针对新业态用工中超时工作等情况,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规制,引导新业态用工合法运行;另一方面,鼓励新业态用工者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尊重并保护其赖以发展及维持竞争优势的‘自由’‘灵活’用工方式,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刘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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