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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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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这些典型案件的发布旨在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 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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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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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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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这些典型案件的发布旨在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 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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