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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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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店老板给未成年人文身被判公开道歉

( 2024-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现在开庭!”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审判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小学生、社会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查明,2021年以来,张某经营文身店期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先后向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清除文身的服务。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张某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在审判长李晋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张某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审程序规范严谨、公开透明,旁听人员“沉浸式”学习法律知识,现场接受法治教育。
  “我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对此深表歉意,并将以此为教训,深刻反思并改正违法行为……”张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当庭进行宣判,判处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庭后,李晋表示,未成年人群体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各类信息的甄别能力不足,易受猎奇心理及不良信息误导。文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文身会影响身体发育,如术后护理不当,会引发皮肤感染,甚至传播传染性疾病。而且,文身通常不能完全清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文身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精神伤害。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本案中,张某为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依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张某从事的是文身经营活动,该行为具有开放性,文身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其在经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所有可能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其潜在文身对象,文身行为可能在不特定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因此,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存在显著的国家化、社会化、公法化趋势,未成年人利益呈现由私益向公益的转变、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呈现由监护人个人职责向国家公共职责的转变。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因此,我们要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李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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