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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甘井子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助力食品安全

( 2024-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赵蕊

  “我明明知道法律不允许往猪皮冻里添加明矾,但心存侥幸,就为了多挣点钱,现在后悔也晚了。”近日,被告李某在法庭上懊恼地说。
  不久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两级院一体化办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李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在此案中,李某在甘井子区一加工车间内生产猪皮冻并对外销售。为防止猪皮冻腐败变质,延长储存时间,李某在明知生产猪皮冻过程中添加十二水硫酸铝钾(俗称明矾)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私自添加明矾后出售。
  案发时,已有38222斤猪皮冻经市场摊贩销售至消费者饭桌,累计销售额达72048元。经检测,加工车间内尚未销售的4160斤猪皮冻铝含量达240mg/kg,市场摊位内尚未销售的202斤猪皮冻铝含量高达337mg/kg。
  “明矾虽然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适量添加到部分食物中,但在猪皮冻生产中却绝不允许添加。李某此举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办理该案的公益诉讼检察官说。
  经查,李某早在2013年就因使用明矾加工猪皮冻被有关部门查处过,此次是重操旧业,最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对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但流向市场的上万斤“有毒”猪皮冻已被广大消费者食用,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李某是否应继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决定本案是否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甘井子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被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司法部门、食品安全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守护。近年来,甘井子区检察院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聚焦源头治理,加强沟通协作,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督促食品行业商户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经营、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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