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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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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东台昊瑞贸易有限公司、陈德贵、陈观贵、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昊瑞贸易有限公司、陈德贵、陈观贵、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中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南京中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冯英昌、东台绿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书珍与被告冯英昌、东台绿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传开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军生、吴成宝:本院受理原告吾斯曼·肉孜诉吴成宝、李军生、和硕县富农塑料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苏桂平:我院受理的和硕县智勇暖通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桂平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40元;二、被告苏桂平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943号 陈永春、陈倩芳:原告李运珍与被告陈永春、陈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3155号 李为川、黄金梅:原告冯陆军与被告李为川、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牛海庭: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赤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尼玛: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满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17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4年9月2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8:40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21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4年9月2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4:40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占美文: 你尚未履行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黄梅卫医罚字【2023】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黄梅卫医催告字【2024】第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30200元缴至黄梅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64501040002341;开户行:农行黄梅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梅县黄梅大道与五祖大道交汇处。并履行立即停止诊所医疗执业活动的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黄梅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夏浩,电话0713-3337399,地址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533号。 黄梅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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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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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东台昊瑞贸易有限公司、陈德贵、陈观贵、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昊瑞贸易有限公司、陈德贵、陈观贵、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中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南京中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冯英昌、东台绿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书珍与被告冯英昌、东台绿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传开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军生、吴成宝:本院受理原告吾斯曼·肉孜诉吴成宝、李军生、和硕县富农塑料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苏桂平:我院受理的和硕县智勇暖通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桂平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40元;二、被告苏桂平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943号 陈永春、陈倩芳:原告李运珍与被告陈永春、陈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3155号 李为川、黄金梅:原告冯陆军与被告李为川、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牛海庭: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赤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尼玛: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满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17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4年9月2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8:40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21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4年9月2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4:40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占美文: 你尚未履行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黄梅卫医罚字【2023】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黄梅卫医催告字【2024】第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30200元缴至黄梅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664501040002341;开户行:农行黄梅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梅县黄梅大道与五祖大道交汇处。并履行立即停止诊所医疗执业活动的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黄梅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夏浩,电话0713-3337399,地址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533号。 黄梅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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