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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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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套用他人模板
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 2024-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202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因评标人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部分雷同,认为两公司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故对两公司均进行退标处理。
  甲公司认为,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甲公司丧失某项目的商业机会并被移出供应商库。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以及律师费7.2万元,并要求乙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乙公司辩称,涉案文件内容缺乏独创性,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系公司员工失误错用其原任职公司(甲公司)模板文件导致,乙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且事后已及时向项目业主方进行说明以消除影响,员工失误错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乙公司认为涉案文件内容并非核心文件,在整份投标文件中占比小,对项目整体无决定性影响。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文件编排与制作采用独特、具有个性特征的表达形式,是甲公司智力活动的产物,并以确定的载体即投标文件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涉案文件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件内容系甲公司创作,且已在甲公司的其他投标文件中署名使用,能够证明甲公司是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人。
  乙公司自认因员工错用原任职公司(即甲公司)模板文件,且经比对,乙公司的被诉侵权文件在文字内容、图片制作、排版等均与甲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影响,并结合乙公司在参与项目投标的商业行为中制作投标文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甲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制作投标文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招投标活动中,标书中的原创性内容体现了创作者对其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是创作者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自投标文件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投标人许可,不得发表、修改、复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经许可复制他人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就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作为行业领域中的专业公司,在制作与审核标书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依据法律法规、依流程制作招投标文书,确保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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