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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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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离婚出具欠条
有约束力应当还款

( 2024-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伍群
  
  铁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4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日,为尽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铁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铁某欠杨某人民币2万元整”,并载有铁某签名、联系电话及指纹。两人离婚后,杨某多次向铁某索要该笔费用,但铁某一直未支付。随后,杨某依据该欠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铁某向其支付借款2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铁某向原告杨某出具的“欠条”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要件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追溯本案欠条的出具过程,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交付相应借款,双方之间缺乏借贷合意。
  此外,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举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意思,系被告为和原告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而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视为对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即这是一起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故本案的案由应更正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审理。
  最终,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铁某支付2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双方协议处理,关于财产分割条款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离婚时向原告出具欠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但其仍签署,应视为是对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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