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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 本报记者 刘欣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意见》总体安排,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积极探索新机制 “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说。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推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介绍说,辽宁省先后于2022年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出台了重点行业领域“吹哨人”制度,就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作出了安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今年3月,以省安委办名义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据统计,制度印发以来,辽宁省已经有7529家企业实施了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员工报告整改问题隐患37305项,发放奖励经费160.6万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徐文广介绍说,该公司自2011年起,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逐渐提高了员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对保证装置安全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装置现场“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不断消除,2021年至今,各单位共计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642起,其中避免直接事故62起。 类似的探索和实践还有许多。对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也与基层班组、车间员工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意见》。 李豪文表示,在安全生产监督上,已有法治化的部门执法监督、社会化的群众举报监督、市场化的保险机构监督,再加上这一企业化的员工报告监督,“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激发员工积极性 与以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比,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不少创新和突破。李豪文认为,就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报告”与“举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十分明显。 一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是立足于企业内部,报告的内容、处置的方式一直到奖励都是公开的,都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而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二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这个单位和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 三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一旦进入发现报告环节,企业流程简单,处理起来便捷快速,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而举报是“外循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件以后,要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要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整个流程有一定过程。 “报告”和“举报”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其主体和内容也有所不同,二者也各有利好与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重在创新。李豪文介绍,“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 据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副主任李刚介绍,《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基础上,灵活采用编制手册清单、设置公告牌、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方法,注重从以上方面有针对性提升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不断吸收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 对于如何激发企业员工报告的积极性,李豪文介绍,重点要关注两点:企业要真奖励,“小隐患、小问题、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车间班组要真鼓励,作为车间主任、班组长要鼓励车间班组的员工报告。 优化安全监管方式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意见》是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作为企业负责人,我认为《意见》的出台很及时、很有必要,这也为我们做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徐文广说,“在我们企业看来,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起来,事故隐患报告的奖励资金是一笔‘小钱’,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划算的,及时排除一个小隐患可能会避免一场大事故,会算‘安全账’的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从全国来讲,如何整体推动《意见》落地见效?李豪文表示,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监督考核,抓好示范牵引。 其中,在优化安全监管方式方面,要围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做好这项工作。李豪文举例,比如企业内部发现报告了问题隐患,监管执法部门检查也发现了问题隐患,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处罚,并且要视情组织专业力量给予企业必要的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各部门在监管方式方法上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企业不断迸发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在加强监督考核方面,安全生产领域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意见》明确将建立实施这项机制纳入巡查考核的内容,上级政府要考核下级政府这项机制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巡查考核各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建立实施情况。“巡查考核的办法很多,也很有效,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多指导、多推动,一起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相互借鉴,主动抓好落实,早日见效。”李豪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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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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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印发意见鼓励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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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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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印发,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 本报记者 刘欣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意见》总体安排,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积极探索新机制 “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说。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推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勇介绍说,辽宁省先后于2022年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出台了重点行业领域“吹哨人”制度,就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作出了安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今年3月,以省安委办名义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据统计,制度印发以来,辽宁省已经有7529家企业实施了内部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员工报告整改问题隐患37305项,发放奖励经费160.6万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徐文广介绍说,该公司自2011年起,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逐渐提高了员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对保证装置安全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装置现场“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不断消除,2021年至今,各单位共计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642起,其中避免直接事故62起。 类似的探索和实践还有许多。对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也与基层班组、车间员工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意见》。 李豪文表示,在安全生产监督上,已有法治化的部门执法监督、社会化的群众举报监督、市场化的保险机构监督,再加上这一企业化的员工报告监督,“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激发员工积极性 与以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比,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不少创新和突破。李豪文认为,就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报告”与“举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十分明显。 一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是立足于企业内部,报告的内容、处置的方式一直到奖励都是公开的,都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而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二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这个单位和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 三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一旦进入发现报告环节,企业流程简单,处理起来便捷快速,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而举报是“外循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件以后,要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要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整个流程有一定过程。 “报告”和“举报”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其主体和内容也有所不同,二者也各有利好与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重在创新。李豪文介绍,“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 据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副主任李刚介绍,《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基础上,灵活采用编制手册清单、设置公告牌、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方法,注重从以上方面有针对性提升从业人员辨识事故隐患的能力,不断吸收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 对于如何激发企业员工报告的积极性,李豪文介绍,重点要关注两点:企业要真奖励,“小隐患、小问题、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车间班组要真鼓励,作为车间主任、班组长要鼓励车间班组的员工报告。 优化安全监管方式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意见》是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作为企业负责人,我认为《意见》的出台很及时、很有必要,这也为我们做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徐文广说,“在我们企业看来,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起来,事故隐患报告的奖励资金是一笔‘小钱’,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划算的,及时排除一个小隐患可能会避免一场大事故,会算‘安全账’的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从全国来讲,如何整体推动《意见》落地见效?李豪文表示,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监督考核,抓好示范牵引。 其中,在优化安全监管方式方面,要围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做好这项工作。李豪文举例,比如企业内部发现报告了问题隐患,监管执法部门检查也发现了问题隐患,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处罚,并且要视情组织专业力量给予企业必要的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各部门在监管方式方法上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企业不断迸发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在加强监督考核方面,安全生产领域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意见》明确将建立实施这项机制纳入巡查考核的内容,上级政府要考核下级政府这项机制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巡查考核各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建立实施情况。“巡查考核的办法很多,也很有效,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多指导、多推动,一起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相互借鉴,主动抓好落实,早日见效。”李豪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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