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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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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莎莎 不久前,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决定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共同开展影视作品聚合App运营业务,并约定由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吴某强负责引入投资。后被告人张某纠集并任命被告人孙某担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等职务,专门负责影视作品聚合业务,并陆续招聘李某灵、田某等人,分别负责商务、运营、技术、广告等工作。 2017年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组织上述人员,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并将上述App先后挂靠在由张某实际控制的6家“空壳”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内多个知名视频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将热门视听作品“下载上传”至其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内,或购买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的方式,在其开发的涉案App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并在涉案App内设置广告收取费用。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所谓解析服务即编写代码向视频网络平台发出获取播放地址、剔除广告的请求,使平台误认为是由平台真实用户发出,从而骗取平台视听作品播放地址,并实现跳过平台原有广告。 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其中“截流播放”传播视听作品7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通过上述App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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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流播放”影视作品非法获利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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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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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莎莎 不久前,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决定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共同开展影视作品聚合App运营业务,并约定由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吴某强负责引入投资。后被告人张某纠集并任命被告人孙某担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等职务,专门负责影视作品聚合业务,并陆续招聘李某灵、田某等人,分别负责商务、运营、技术、广告等工作。 2017年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组织上述人员,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并将上述App先后挂靠在由张某实际控制的6家“空壳”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内多个知名视频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将热门视听作品“下载上传”至其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内,或购买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的方式,在其开发的涉案App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并在涉案App内设置广告收取费用。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所谓解析服务即编写代码向视频网络平台发出获取播放地址、剔除广告的请求,使平台误认为是由平台真实用户发出,从而骗取平台视听作品播放地址,并实现跳过平台原有广告。 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传播视听作品8万余部,其中“截流播放”传播视听作品7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通过上述App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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