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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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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丽芳 姚潭 微信公众号竟被投放大量与服务内容无关的广告,经追踪溯源,发现该公众号早在神不知鬼不觉中被迁移主体了。公众号还能被“偷”? 202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某传媒公司收到合作客户的投诉,称部分粉丝反映,该公司用于服务的微信公众号被投放了大量本地吃喝玩乐的文章、广告,不符合粉丝关注该公众号的初衷,影响了正常使用。该公司遂对正在使用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排查,发现有4个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已不是公司。经查,该公司员工朱某伙同同事张某、李某、赵某私自售卖这4个微信公众号。公司发现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朱某等4人非法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事实立案调查。后以朱某等4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朱某沾染了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在担任该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期间偶然得知,微信公众号拥有的粉丝数有着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销售营利,而自己手上掌握的公司多个微信公众号上都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粉丝,于是伙同同事张某、李某、赵某私自售卖4个微信公众号。其中,朱某负责发起微信公众号迁移、联系相关买家,办理公众号迁移相关手续。张某、李某、赵某作为相应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负责审批同意通过迁移申请。4个微信公众号销售金额70余万元。 被销售的微信公众号究竟能不能算作企业的财产?为确定公众号是否能算企业的财物,玄武区检察院先是搜索调查以往相似案例,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公开听证会,从法学专家的专业角度和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两个角度听取意见。最终认定,微信公众号及粉丝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劳动、时间、金钱等资源,属于企业的虚拟财产,应当予以保护,朱某等人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以销售金额予以认定。 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张某、李某、赵某3人仍在该公司重要岗位工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关键作用,从公司平稳发展、分层处理的角度,考虑到3人均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遂对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但作为主犯的朱某不仅没有积极退赃,还查出了有截留公司广告收入的行为,玄武区检察院指导南京某传媒公司收集朱某截留广告款的证据,以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相结合,成功追加了新的犯罪事实,经核查,涉案金额9.2万元,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朱某诉至玄武区法院。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陈丽芳对朱某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在审判阶段退赃并取得谅解,最终将损失全部追回。后朱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丽芳发现,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由普通员工绑定手机,管理权限不明确,微信公众号的延伸广告业务也未形成明确的规定,员工随意性很强,审核流程不透明,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为此,玄武区检察院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提出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等建议。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提示函内容进行整改。 陈丽芳提醒,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过程中应当建立内部监督体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预防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维护企业市场形象,莫等受损后再“亡羊补牢”。从业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切勿“损企肥私”,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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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被“偷” 企业虚拟财产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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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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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丽芳 姚潭 微信公众号竟被投放大量与服务内容无关的广告,经追踪溯源,发现该公众号早在神不知鬼不觉中被迁移主体了。公众号还能被“偷”? 202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某传媒公司收到合作客户的投诉,称部分粉丝反映,该公司用于服务的微信公众号被投放了大量本地吃喝玩乐的文章、广告,不符合粉丝关注该公众号的初衷,影响了正常使用。该公司遂对正在使用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排查,发现有4个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已不是公司。经查,该公司员工朱某伙同同事张某、李某、赵某私自售卖这4个微信公众号。公司发现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朱某等4人非法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事实立案调查。后以朱某等4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朱某沾染了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在担任该公司新媒体运营人员期间偶然得知,微信公众号拥有的粉丝数有着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销售营利,而自己手上掌握的公司多个微信公众号上都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粉丝,于是伙同同事张某、李某、赵某私自售卖4个微信公众号。其中,朱某负责发起微信公众号迁移、联系相关买家,办理公众号迁移相关手续。张某、李某、赵某作为相应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负责审批同意通过迁移申请。4个微信公众号销售金额70余万元。 被销售的微信公众号究竟能不能算作企业的财产?为确定公众号是否能算企业的财物,玄武区检察院先是搜索调查以往相似案例,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公开听证会,从法学专家的专业角度和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两个角度听取意见。最终认定,微信公众号及粉丝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劳动、时间、金钱等资源,属于企业的虚拟财产,应当予以保护,朱某等人销售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以销售金额予以认定。 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张某、李某、赵某3人仍在该公司重要岗位工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关键作用,从公司平稳发展、分层处理的角度,考虑到3人均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遂对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但作为主犯的朱某不仅没有积极退赃,还查出了有截留公司广告收入的行为,玄武区检察院指导南京某传媒公司收集朱某截留广告款的证据,以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相结合,成功追加了新的犯罪事实,经核查,涉案金额9.2万元,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朱某诉至玄武区法院。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陈丽芳对朱某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在审判阶段退赃并取得谅解,最终将损失全部追回。后朱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丽芳发现,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由普通员工绑定手机,管理权限不明确,微信公众号的延伸广告业务也未形成明确的规定,员工随意性很强,审核流程不透明,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为此,玄武区检察院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提出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等建议。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提示函内容进行整改。 陈丽芳提醒,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过程中应当建立内部监督体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预防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维护企业市场形象,莫等受损后再“亡羊补牢”。从业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切勿“损企肥私”,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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