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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掉下“网红桥”摔伤
责任如何划分

( 2024-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网红桥”也叫摇摆桥或晃桥,玩耍时,由桥上的游客发力晃动桥体,将他人甩出桥身,惊险刺激,吸引不少大人小孩前来玩耍。
  11岁的小蔡与父亲一同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水上乐园游玩,在“网红桥”上玩耍过程中,被晃落桥下受伤,送至医院救治,接受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及中石膏外固定手术,治疗费用2.2余万元。
  小蔡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某水上乐园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为小蔡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在其监护人陪同下,作为游客购票进入某水上乐园经营的园区游玩,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某水上乐园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有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桥体下虽布设有气垫,但在桥体左右两侧未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合理排除桥体摇晃时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小蔡系未成年人,其在桥上玩耍时,园区内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劝阻,被告某水上乐园的现场安全秩序管理存在漏洞,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小蔡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某水上乐园是相对开放的游乐场,允许家长进入,原告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网红桥”摇晃时存在坠落的危险性,但在事发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存在监护不力,可以减轻被告某水上乐园的部分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场安全秩序维护实际、游乐场设施安全状况及原告监护人疏忽大意等因素,酌定被告某水上乐园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水上乐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821.23元。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杨肖依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及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实际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责任无盲区,被告某水上乐园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限于确保桥面的平整性、稳定性,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还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同时,在消费者参加活动前,也应尽到充分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必要时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义务。”杨肖依说。
  杨肖依认为,养育、教育和保护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一些父母并不能善尽其职,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等情况,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自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教育。当未成年人处在与其认知水平和风险意识存在较大差距的环境中游玩时,监护人应当密切关注,确保未成年人在可视可控范围内。父母在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时要清醒认识、未雨绸缪,否则也要为自己的疏忽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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