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涉外法治
9 7/9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答好检察答卷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
·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4-08-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涉外法治
  □ 本报记者 张昊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对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
  近日,最高法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展现出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哪些理念?在哪些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涉外法治领域专家。
明确查明责任主体
  根据法律适用法及《解释(二)》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
  最高法发布的“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香港生某公司与英国维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生某公司以维某公司名义就某产品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生某公司获得在中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的授权;如当年度未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维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
  后维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购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为由,宣布终止《分销协议》。生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购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维某公司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与生某公司交易,应视为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维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生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维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履行《分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如继续履行可得的预期利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办理该案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
  “面对两份意见相左的专家意见,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有所取舍,而此取舍则反映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乃至价值取向。”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说。
  广州中院对默示条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
  根据维某公司提供的查明报告所载明的判例规则,当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时,则不存在法院适用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空间。在《分销协议》已对“最低价值”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生某公司主张可适用英国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并基于商业目的将生某公司购买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产品价值计入“最低价值”,缺乏法律依据。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购附件6中的产品未达到50万美元的标准,维某公司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根据英国法院相关判例规则,守约方默示放弃合同终止权利应有明确行为及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
  据此,广州中院判决驳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就合同解释而言,诚实信用意味着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有明示的条款就不能以默示条款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明示条款。”在王贵国看来,诚实信用是人们交往交易的基本原则,而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有约必守的原则。
提高法律查明效率
  域外法查明周期长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之一。尤其是遇到国际运输法体系这样的“法律迷宫”,查明工作就更为困难。如何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最高法发布的“江苏某玻璃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提供了良好示范。
  2020年初,原告江苏某玻璃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物流公司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在青岛某物流公司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情况下,青岛某物流公司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签订协议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公司出口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约定总价为140545.88美元。其后,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青岛某物流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运输案涉货物至墨西哥。
  青岛某物流公司向某海运公司订舱托运,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青岛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4月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装货港为连云港,卸货港及交货地为墨西哥阿波达卡,运输方式为CY-DOOR(场到门),并向江苏某玻璃公司收取海运费15400美元。
  2020年5月,案涉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后续在墨西哥铁路运输时,火车脱轨导致5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损坏。江苏某玻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物流公司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但因案涉货损发生在墨西哥的铁路运输区段,依照我国海商法第105条规定,应当适用墨西哥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
  对于本案所涉墨西哥法律,南京海事法院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予以查明。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南京海事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查明域外法律的范围,向当事人征求、汇总了所需查明的多个域外法律问题。海事法院通过专业查明机构查明域外法律,双方当事人对于查明内容均不持异议。
  南京海事法院根据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查明结果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国际运输法体系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迷宫’,即使训练有素的律师也难免迷失方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说,本案是海事法院在实践中探索的多式联运外国法查明的一个成功范例,对于有效解决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适用难题、减少多式联运贸易摩擦具有重要价值。
拓展多元查明途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中国某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杭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借款及保证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对于质押法律关系,因分别约定了不同准据法,对《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审查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质押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审查应当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
  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当是开放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
  对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杭州中院依当事人中国某银行浙江省分行的申请,委托某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域外法律进行查明。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争议的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并在裁判文书中分别予以阐述。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不但规定了丰富的查明途径类型,而且对其他适当途径保持开放,还特别强调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补充查明、综合查明。”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张勇健说,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就所涉多法域法律问题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一揽子查明,一次性解决查明问题,提高了查明效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