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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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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军雷:本院受理原告耿亚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王二雄: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酷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肖连成:本院受理申请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肖连成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行审17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申请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响人社察罚字〔202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肖连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王永双:原告蒋福全诉被告王永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永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福全劳务费21816元,本案诉讼费3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永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州濠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友和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营山县东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消荣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2472号 毛嘉慧:本院对原告吕玉壮诉被告毛嘉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247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哈啰宝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兵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09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谢小扬、万小玲、陈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大规模传播不实言论,引爆舆情,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该行为侵害了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赔偿给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及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谢小扬、万小玲、陈佳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仅赔偿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但拒不按判决要求发布道歉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经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现将相关判决主文予以刊登:一、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摘除放置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的标题分别为《杜绝售桃子系列》、《古茗“零添加”的谎言》、《开店不营业抗议》的海报;删除微信号为x13979680808的微信朋友圈里配文为“为了追逐点小利益面对邪恶时,有的人喜欢跪下,有的人却选择站着”的标题为《杜绝售桃子系列》的海报照片;删除小红书号407780516发布的配文分别为“喜茶身后的非洲老二”、“古茗茶饮破坏法制危害社会和人类健康”、“古茗公司!请向中国人道歉!”的照片;删除小红书号912977120发布的《古茗芝士多肉桃桃之加盟商的辛酸①》、《古茗桃桃甘露之加盟商的辛酸②》以及《古茗芝士多肉桃桃真的零氧化嘛?(表情符号:惊恐)》三篇笔记。二、被告谢小扬、万小玲、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岳磁街(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希望门外)古茗门店门口张贴道歉声明,通过微信号x13979680808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通过小红书号407780516、912977120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登载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或法院审核,道歉声明保留时间或连续登载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向原告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负担。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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