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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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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于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突发事件中的心理援助,对于提升国民身心健康水平、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心理健康是个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事件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也会对相关人群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由于突发事件对个体心理健康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滞后性,长期以来,社会各方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往往更重视物质救援,而忽视了心理援助的需求。 从此前发生的汶川地震、马航失联、东航坠机等突发事件的后续影响来看,如果相关人群在受到强烈心理冲击后得不到及时、有效、专业的心理干预,就会在事发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心理异常状态,既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质量,也影响突发事件应对整体成效。于今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包含一系列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内容,其中就包括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其在“应急处置与救援”章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这一新增条文是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和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生动体现。 笔者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曾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试拟稿中曾设计专门条款规定“心理干预”“心理援助”等心理健康服务的概念和内容,以全面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但有意见认为此概念和条款太专业,在当时条件下,将其写入试拟稿尚不成熟。最终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在“事后恢复与重建”章相关条款中写入了“抚慰”二字,算是保留了一种善后工作计划类型。但仅作这样的规定,与有专门条款进行法律调整的促进作用和规范力度毕竟有所不同。令人欣喜的是,此次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了专条,特别规定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工作相关内容。 事实上,实现身心健康乃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人权保障和应急管理的法治价值追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关键期对相关人群予以科学、适当的心理干预、心理援助是非常必要的,这是高度关注民生、注重生命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专业性强、成本很高、总体见效较慢的应对工作,更是需要高度重视长期投入、不断增强科技保障的人权事业。 随着社会各方对突发事件中民众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对此作出回应。如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将“心理援助”写入其中;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修订时也专门规定了心理援助相关内容,这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更好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援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法治基础。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作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双层制度规范,可从两个层面加以认知。其一,规定国家责任,明确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这为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国家保障条件。其二,规定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引导相关社会主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责任主体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 有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专门规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体系将更加完整,心理健康服务的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也有了专门依据,同时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恢复与重建打下了更好的基础。为此,亟须在这一法律基础上形成更强的社会共识和共同行动,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扎实持续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援助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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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须做好心理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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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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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于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突发事件中的心理援助,对于提升国民身心健康水平、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心理健康是个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事件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也会对相关人群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由于突发事件对个体心理健康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滞后性,长期以来,社会各方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往往更重视物质救援,而忽视了心理援助的需求。 从此前发生的汶川地震、马航失联、东航坠机等突发事件的后续影响来看,如果相关人群在受到强烈心理冲击后得不到及时、有效、专业的心理干预,就会在事发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心理异常状态,既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质量,也影响突发事件应对整体成效。于今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包含一系列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内容,其中就包括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其在“应急处置与救援”章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这一新增条文是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和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生动体现。 笔者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曾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试拟稿中曾设计专门条款规定“心理干预”“心理援助”等心理健康服务的概念和内容,以全面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但有意见认为此概念和条款太专业,在当时条件下,将其写入试拟稿尚不成熟。最终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在“事后恢复与重建”章相关条款中写入了“抚慰”二字,算是保留了一种善后工作计划类型。但仅作这样的规定,与有专门条款进行法律调整的促进作用和规范力度毕竟有所不同。令人欣喜的是,此次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了专条,特别规定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工作相关内容。 事实上,实现身心健康乃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人权保障和应急管理的法治价值追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关键期对相关人群予以科学、适当的心理干预、心理援助是非常必要的,这是高度关注民生、注重生命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专业性强、成本很高、总体见效较慢的应对工作,更是需要高度重视长期投入、不断增强科技保障的人权事业。 随着社会各方对突发事件中民众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对此作出回应。如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将“心理援助”写入其中;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修订时也专门规定了心理援助相关内容,这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更好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援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法治基础。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作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双层制度规范,可从两个层面加以认知。其一,规定国家责任,明确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这为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国家保障条件。其二,规定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引导相关社会主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责任主体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 有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专门规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体系将更加完整,心理健康服务的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也有了专门依据,同时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恢复与重建打下了更好的基础。为此,亟须在这一法律基础上形成更强的社会共识和共同行动,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扎实持续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援助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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