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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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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1323民初5085号
黄媛:本院受理原告翁敏与被告黄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1840号
葛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葛卫明、方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2029号
汪秀红、张修平、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爱园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汪秀红、张修平、张海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4157号
刘高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3496号
陈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徐兆成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3459号
尤全利: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大湿地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3262号
夏学飞:本院受理原告张笑与被告夏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卫: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军与被告周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马腾、许健:本院受理原告张一云与被告马腾、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忠景、黄燕:本院受理郑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邓尚元:本院受理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恒达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新0102执恢348号
买买提明·艾沙: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地力·阿布拉与被执行人买买提明·艾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兆新评估鉴字(2024)第0070号评估报告。报告载明:被执行人买买提明·艾沙提(共有人:阿迪拉·吾不力斯木)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南环西路205幢7号【不动产权证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00139859号】房产,鉴定评估价为472999.00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4)新0102执恢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买买提明·艾沙合(共有人:阿迪拉·吾不力斯木)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南环西路205幢7号【不动产权证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00139859号】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共有人阿迪拉·吾不力斯木在同等竞买价格条件下享优先购买权。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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